专项附加扣除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专门规定的扣除项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少交个人所得税。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包括7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4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执行按期或按次预扣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在预缴个税阶段提供相关信息给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为其填列申报,就可以享受;若符合条件,但预缴阶段没有享受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列相关信息,多预缴的税款申请退税。大病医疗由于扣除限额(纳税人一个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超过1.5万且不超过8万元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的特殊性,需要一个纳税年度终了才知道自负医药费具体数额,仅有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多多预缴的税款,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若纳税人没有取得四项综合所得,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比如纳税人名下有个个体工商户经营为生,那么基本费用扣除(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纳税人缴纳的社保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