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他人隐私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可以报警处理。但一般情况下,偷窥行为不会触犯刑法。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特征包括:侵害对象为他人隐私,行为人为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容易引发个人信息的泄露。
法律分析
一、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方式
偷窥他人隐私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可以报警处理。不过,一般情况下,偷窥行为不会触犯刑法。但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
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偷窥他人隐私违法表现特征
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使他人隐私。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
二是行为人必须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对于偷拍、偷窥等形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举不胜举,最为常见可谓一些“狗仔队”偷拍明星的私生活。
三、哪些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的泄露
1、各类单据:快递收货地址不必留得太详细,尽量填工作单位。无用的单据可以直接碎掉,或将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涂黑再丢弃。有用的单据妥善保存,切勿乱丢乱放。
2、旧手机:网络账户密码不要设置的过于简单。个人账户密码信息不轻易泄露给其他人。存储有个人账户资料的手机,尽量避免转卖。如果确有出售必要,在转卖之前,务必做好彻底清理工作。
3、公共网络:公共场所尽量不使用不需要密码的免费网络。使用无线网络登录网银或者支付宝时,可以通过专门的APP客户端访问。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好把网络连接设为手动。
4、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要保管好,不用的或作废的要处理好,不能随意丢弃。使用身份证复印件要做标注,用深色笔表明用途。在打印店复印完成,要清楚复印机缓存。
拓展延伸
偷窥他人隐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种行为包括偷窥、监视、窃听、偷拍、散布、公开披露他人的私密部位或者私生活等行为。
如果发现有人偷窥他人隐私,受害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偷窥他人隐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进行任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偷窥他人隐私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可以报警处理。不过,一般情况下,偷窥行为不会触犯刑法。但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自己或他人的隐私受到侵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