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者未依约履行解押义务,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提起反诉,以买方系失信被执行人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请求解除合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
2016年5月18日,胡某与郭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一份,约定:胡某以64万元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屋出售给郭某。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签订后,郭某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将其中的2000元作为胡某支付的交房保证金,其余4.8万元转账支付给胡某。2016年5月31日至6月5日期间,郭某和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多次以短信息方式催促胡某办理解押,但胡某一直未予办理。
另外,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翔安区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郭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其按约定准备好20万元解押款后,多次催促胡某一起去银行办理解押事宜,但胡某一直不予理会,故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