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过世后,公房不能作为其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以继续承租公房,实际上也就是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后,需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承租人。具体来说,如果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如果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如果公房承租人过世,公房不能作为其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是,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以继续承租公房,实际上也就是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如果公房承租人过世,公房不能作为其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是,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以继续承租公房,实际上也就是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承租权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继承或变更,具体如下:
1. 如果公房承租人的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承租人。
2. 如果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出租人可以在共同居住人中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 如果公房承租人的生前在本处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承租人。
4. 如果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出租人可以在共同居住人中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承租权继承或变更的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房屋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相关事宜前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教师法(2009-08-27)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