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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裁员后争取合理的补偿?

来源:爱问旅游网

被裁员后争取应有补偿金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劳动者可收集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裁员需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企业破产、经营困难、转产等情形。裁员人数需达到法定标准,需征求工会或劳动者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分析

一、被裁员后如何争取自己应有的补偿金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员后,劳动者可以通以下途径争取自己应有的经济补偿:

(1)、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

(2)、和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供申请书和收集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要求

(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三)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四)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拓展延伸

被裁员后的补偿金争议解决途径

被裁员后的补偿金争议解决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首先,您可以与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直接沟通,提出您对补偿金的要求,解释您认为自己应该获得的权益。其次,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法律保护。他们可以帮助您评估案件的合理性,并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另外,您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这些程序可以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维护。最重要的是,无论选择哪种途径,您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工资单、通知书等,以支持您的主张。请记住,在处理补偿金争议时,及时行动和寻求专业帮助是关键。

结语

被裁员后,劳动者应该积极争取自己应有的补偿金。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其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经济补偿问题,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申请书和收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并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决补偿金争议可通过与雇主沟通、咨询劳动法律顾问或律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重要的是及时行动和寻求专业帮助,并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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