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19xx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乙方:,女,19xx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与元相爱后于20xx年7月在××市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xx年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确认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万圆整。
该款以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十八岁之前由其母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抚养教育。但在未满十八岁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愿向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先生从19xx年X月开始付款至19xx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愿付利息。
五、先生愿将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此房屋愿做为父亲送予女儿之住房,此房由其母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万借据)或不对女儿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及见证人:
二0XX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