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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创建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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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工作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总结创建经验、宣传创建典型、推动创建工作的重要途径。为不断提高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创文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创文办各工作组。

  二、信息内容

  突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为民办实事、《宿迁文明20条》宣传推行、诚信宿迁建设、道德模范人物培育和选树、社会志愿服务等创建重点工作,报送工作动态、典型做法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

  三、工作任务

  根据承担的创建目标任务,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信息考核对象分为A、B、C三档(具体名单见附件1),设定相应考核分值。A档年度基本任务为100分,B档年度基本任务为80分,C档年度基本任务为50分。

  四、计分办法

  1、所报信息被中央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简报》等简报刊物采用,信息类每篇计15分,经验类每篇计30分;

  2、所报信息被省委宣传部《宣传工作动态》、《江苏精神文明建设简报》采用,动态类每篇计10分,经验类每篇计20分,调研类每篇计30分;

  3、所报信息被市委办《信息摘编》采用,每篇计5分,被市创文办《宿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简报》或宿迁文明网采用,每篇计3分;

  4、所报信息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网络采用(名单见附件2),每篇分别计20分、10分、5分;

  5、所报信息获得领导批示的给予加分,其中,获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加计80分,获得省文明办领导、市领导批示的加计40分。

  6、同一条信息被多级采用的,按最高分计分。

  五、结果运用及相关要求

  市创文办将采取“一季度一公布”的形式,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工作组信息采用情况和排名。年终将组织开展达标评选,对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信息工作将作为加分项纳入全市文化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详见宿绩效办〔20xx〕2号)。请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主动报送上一月信息被采用情况,过期不报视为无信息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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