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有限责任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调取xx区国税局关于号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XX年X月X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号,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人民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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