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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来源:爱问旅游网

  申请人:吴,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镇XX村组,系死者吴X之子。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XX市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易,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市XX镇XX煤矿,驻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谢X,该矿矿长。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9月22日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xx年11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XX市XX镇XX煤矿(以下简称为煤矿)当值班矿长,20xx年6月21日,吴X在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发当日下午煤矿虽然安排放假,但吴X作为值班矿长,是等下井职工回地面,安排完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才回家的,被申请人以吴X回家之前在单位打了几手牌为由认定吴X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并以此认定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吴X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115号)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表述,即“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故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吴X上午下班吃完午饭后打牌至下午二点左右,既不是煤矿安排上班也不是加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之父吴X生前是XX市XX镇XX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其工作职责是协助煤矿矿长管理掘进班职工、安排掘进工作。20xx年6月21日是夏至日,按照当地习俗,煤矿安排上午上班,下午放假。当日上午,吴X组织掘进班的职工下井工作后,一直在调度室值班。中午12时左右,部分掘进工人返回地面,吴X安排工人们在煤矿食堂吃午饭。13时左右,因掘进职工还没有全部返回地面,吴X便和煤矿矿长谢、地面矿长刘等人一起打牌,等待掘进班职工返回地面。14时左右,掘进职工全部返回地面,吴X停止打牌,安排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日14时50分许,吴X驾驶摩托车至XX镇XX村公路地段时,与王X驾驶的湘KJ1165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吴X当场死亡。20xx年6月26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王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20xx年7月20日,煤矿以吴X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吴X同志系非正常上下班,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在XX镇XX村公路地段,系吴X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XX市XX镇XX煤矿报告。

  3.张X、俞证人证言。

  4、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之父吴X担任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负责安排掘进工作、管理掘进班职工。事发当日吴X在煤矿安排了工作,并一直值班等待井下职工返回地面至下午2点左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吴X对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项作出安排完毕后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被申请人认为吴X离开煤矿的时间属非合理下班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X虽然有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但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吴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此,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吴X无证驾驶导致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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