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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罚的决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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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吉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08815,高中学历,群众,桂平市木乐镇户籍),于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领到39集团军203旅(驻地辽宁营口盖州市)服役。该青年在入伍后,以的气候条件、生活环境以及训练上都不能适应为借口,先后10多次向写出书面退兵申请,并拒绝参加训练,严重影响其他新兵思想,给的管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市征兵办两次派人赴,会同有关人员,先后4次与其谈话做工作,讲明利害,但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依旧坚决。鉴于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坚决,影响恶劣,经陆军第39集团军政治部研究决定,对李吉树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市批准同意,对李吉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按照桂平市20xx年农村(或城镇)户口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5倍给予罚款5万元,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限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30日内履行交清罚款,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桂平市人民强制执行。

  2.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市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全市所有公私企业和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此人。

  3.将李吉树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网备案。

  桂平市征兵办公室

  20xx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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