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请求事项:请求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人与*公司、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确定了举证期限,但因适逢十一、中秋长假,申请人无法收集和调查相关证据,恐难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以及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
申请人: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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