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科学、安全、有效地贮存和管理各种化学危险品,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及危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被本公司定义为化学危险品的所有物品。
3.具体要求:
3.1 酒精
a: 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应在2号防火柜内存储。存储时,应有良好的密封,避免酒精自然挥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外的酒精应远离热源,避免阳关直射。在外存储的酒精不得超过40KG。
b: 报废的酒精依照《生产线卫生管理规定》返回到酒精回收处。 危险品管理人员定期(每天早晨)对报废的酒精进行回收。
c: 可用和报废的酒精应分区管理,并做好标志,防止误用。
d: 回收完毕后,剩余的废弃溶液应设专区存放,有一定批量后,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3.2 稀料和助焊剂
a: 稀料和助焊剂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应在1号防火柜内存储。存储时,应隔离贮存,有良好的密封。使用完毕后,应交给管理员放入防火柜。
b: 报废和过期的稀料和助焊剂应进行妥善的封存,储存的容器上应有危险品的规格型号、张贴危险性标识等信息。
3.3 各种胶类
3.3.1 存储胶类时应根据其特性存储
a: 低温胶应存储在低温冷柜内,每次使用后,将使用量登记在《周转记录》上。
b: 738、1641、3145等需要潮湿才能良好固化的胶类应存储在干燥箱。
3.3.2 报废的胶体应设专区存放,有专门人员进行收存。
4.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5.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应《危险品贮存情况登记表》
6. 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负责每天检查危险品的存储情况,并填写《危险品贮存情况检查记录表》
7. 相关文件:
7.1 《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8. 相关记录
8.1 《危险品贮存情况登记表》
8.2 《危险品贮存情况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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