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此合同。
一。劳动合同限期
第一条本合同限期 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X医院医疗服务(医生,护士) 工作。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 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对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有薪假期。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治疗和诊断器械,建立健全 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月薪工资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十条甲方发薪日期为次月10—15日,确因资金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可延期在 30日内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除加班费外其他综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按甲方有关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同时下浮。在经济困难, 工作任务不足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 生活费标准。(医疗机构也可有提成制等其他工资分配方式)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一个 月。患重病或绝症者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 过12个月。医疗期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以及死亡丧葬费,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工伤经过医 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由甲方分配适当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婚假,产假,丧假等有薪假期。婚假为7天,晚婚者15天,产假90天,丧假3天。假期工资按甲方工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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