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本协议自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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