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指挥中心设计规范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32-2005
1. 视频会议系统的组成
a) 会议电视系统主要由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多点控制设备MCU、视频切换矩阵、音频切换设备、视频采集、音频采集设备组成。
b) 会场内应配置一台会议终端,可备用一台。
c) MCU支持会议召集和主席控制,支持WEB界面控制或软件远程控制方式。
d) 音视频切换设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i. 视频切换矩阵应能实现对视频的切换,不得劣化视频信号质量。
ii. 音频切换设备应能实现对多路音频的控制,不得劣化音频信号质量。
e) 视频、音频采集设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i. 头。
会场内应配备带云台的受控摄像机。保证从各个角度摄取会场全景或局部特写镜
ii. 会场应根据用户要求参与发言的人数确定话筒的配置数量,话筒也不宜设置过
多,其数量不要超过10个较好。
iii. 由多个摄像机组成的会场,应采用无缝切换设备对2组以上画面进预处理。
iv. 声音系统建议使用调音台进行控制,每一路声音信号电平按规定进行调整,保证
全系统有较好的声音效果。多路麦克采用混音器集中处理后,统一将声音信号送入调声台。
v. 会场扩声扬声器的布置应使会议室得到均匀的声场,且能防止声音回授,应在调
音台与功放之间加设反馈声抑制器。
vi. 声音信号输入功放之前,采用均衡器和压限器进行处理,以提高声音信号的质量。
f) 网络传输信道
i. 会议电视传输信道应采用专用信道。
2.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选型要求
a) 视频会议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i. 应急指挥中心内任意电脑信号可输出至会场任意显示终端。
ii. 大屏幕系统应可同时显示4组以上高清、标清视频信号。
iii. 视频会议系统可连接至省公司、局机关本部及以下具备视频会议条件的单位。并
可将任一单位的视频图像显示至会场任意显示终端。
b) 设备选型规定
i. 符合国际电信联盟ITU-T H.320标准。
ii. 符合TZ-20——95《64~1920kbit/s会议电视网路技术体制》的规定。
iii. 符合YD/T847——1996《视听电信业务中64~1920kbit/s信道的帧结构》(等
效ITU-T H.221:1993)的规定。
iv. 符合UD/T846——1996《视听系统中帧同步的控制与指示信号》(等效ITU-T
H.230:1993)的规定。
v. 符合YD/T848——1996《使用2Mbit/s以内的数字信道在视听终端间建立通
信系统》(等效ITU-T H.242:1993)的规定。
vi. 符合2Mbit/s以上更高速率码流传送的相关规定。
3. 视频质量定性评定
a) 图像质量:远端图像近似VCD图像质量。
b) 图像清晰度:送至本端的固定物体的图像应清晰可辨。
c) 图像连续性:送至本端的运动图像连续性应良好,无严重拖尾现象。
d) 图像色调及色饱和度:本端观察至的图像与被摄实体对照,色调及色饱和度应良好。
4. 音频质量定性评定
a) 回声抑制:主观评定由本地和对方传输造成的回声量值,系统应无明显回声。
b) 唇音同步:动作和声音无明显时间间隔。
c) 声音质量:主观评定系统音质,应清晰可辨、自然圆润。
5. 应急指挥中心的建筑平面和设备布置
a) 会议室:会议室的面积根据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可按每人均2.2平方米计算。
b) 控制室:一般应设置不小于30平方米的单独房间。如果设备较多,还可按实际需要增加面积。
c) 机房:必要时可设置不小于20平方米的单独房间。如果设备较多,还可按实际需要增加面积。
d) 机房、控制室与会议室应尽量相邻,机房与控制室间隔分开。
e)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i. 布置。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应尽量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辐射角之外,扬声器宜分散
ii. 监视器或大屏幕的布置,应尽量使与会者处在较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之内。
iii. 机房设备布置应保证适当的维护间距,保证设备维护方便。
iv. 会议室桌椅布置,应保证每个与会者有适当的空间,一般不应小于1500mm×
700mm,主席台还应适当加宽至1500 mm×900mm
f) 电源和接地
i. 交流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会场的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应急指挥中心
应配置发电车用电源接口,以备在发生大面积停电时,应急指挥中心的正常使用。
ii. 保护地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中的第五根线,与交流电源的零线必须严格分开,
防止零线不平衡电流对会议电视产生严重的干扰影响。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宜大于1Ω。保护地线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25mV。
iii. 接地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的方式。信号地、机壳地、电源告警地、防静电地等均
应分别用导线经接地排,一点接至接地体。接地系统应满足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接地规范》的要求。
g) 会场内照明要求
i. 光源应采用色温为3200lx的三基色灯。
ii. 主席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800lx;一般区域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lx。
iii. 各种照度应均匀可调,保证会议室按各种功能要求调节灯光。
h) 控制室、机房照明要求:
i. 光源宜采用日光灯。
ii. 机架设备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00 lx。
iii. 座席设备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00 lx。
i) 环境要求
i. 温度18~25摄氏度;相对湿度60%~80%。
ii. 室内新鲜空气换气量每人每小时不应小于18立方米。
iii. 室内空调气体流速不宜大于1.5米每秒。
iv. 会场内、机房、控制室的消防应采用通信设备适用的灭火器,并满足YD 5002
——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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