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作出规定,旨在标准船员正确使用保养灭火器具。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使用须知
3.1 适用范围:设有大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各船舶; 3.2 实施步骤(以航行中施放为准)
3.2.1 当火势较大、情况危急时启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船长任最高指挥者,大副为第一替代,轮机长为第二替代;
3.2.2 船舶货舱、机舱发生火警,最高指挥者应立即派三副和轮机长(大管轮为第一替代)二人,一人检查和准备,一人监督,或在紧急情况下由船长指派其他人员,但必须不少于二人,对大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进行施放前检查和施放准备;
3.2.3 施放检查和施放准备的内容:确认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状况,认准施放的分路阀、总阀;
3.2.4 船长决定施放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后,应立即指派专人(通常是部门长)对欲施放区域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清点,确认船员已全部从该地区撤离;
3.2.5 施放前,失火区域必须密封,假设密封不良,应采取临时封堵,临时封堵不良,那么应考虑增加施放的二氧化碳数量;
3.2.7 船长接到欲施救区域确已无人,并已密封后,下达施放命令;
3.2.9 施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后,火区密封何时开启由船长决定;
3.2.10 火区密封翻开前,应探测或派员配戴空气呼吸器进入火区探查,确信不会复燃,才可撤消密封,改为通风,探查时应有二人协助进入火场,按“进入封闭场所的规定〞,加强防护,进入火区时间不宜过长;
3.2.11 彻底通风,确认空气充足,方可正常进入施救区域; 3.2.12 要尽可能地保护现场,为火因调查创造条件; 3.2.13 船舶靠码头施放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需注意: 3.2.13.1指挥
① 应由船长指挥,船舶主要领导不在,由值班驾驶员替代,值班船舶领导协助,在船船员应服从指挥者。
② 码头或当地消防队来船,船舶指挥人应把指挥权交给消防队的指挥者,但应该提出不损害大局利益又维护公司利益的建议。
3.2.13.2施放
因人员复杂,除船员外可能有码头人员(船厂人员)、公司人员、消防队员,施放大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必须用现场检查方式。(不可能时,应请各方面的负责人清查人员)确认施救区域内无人。
3.3 货舱施放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3.3.1 空舱按本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使用说明施放。
3.3.2 舱内有货时二氧化碳的用量应按货舱的空余空间计算。 CO2施放量,公式:
H(m3)×35%×110%/0.56(m3)×2.68kg=应施放瓶数(40L标准瓶) H——货舱空余空间(米3)
3.3.3 货舱应封闭,假设封闭不良,那么酌情增加施放量。
3.3.4 为了防止货舱内压力过高而破坏货舱,故必须控制施放速度和施放量,人员不要在货舱及小舱口盖的上面和附近及其他强度薄弱处停留(一般接口、转折等处较薄弱)。
3.4 机舱施放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3.4.1 主副机停车、切断机舱风、油、电、压缩空气,关闭油柜出口阀。
3.4.2 机舱密封应包括天窗,大烟囱内的小天窗,通风筒,蝴蝶门,确认机舱内无人后关闭机舱进出口门、管弄和地轴弄门、应急通道门等。
3.4.3 确认机舱无人最好作现场探查,假设机舱较大,在火势大、烟雾严重、现场探查困难的情况下,可用清点人数的方法,由轮机长负责,假设因进入火场很可能有甲板部人员,必须全船清点人数。
3.4.4 施放前声光报警三分钟。
3.4.5 各设备应仔细检查后才可起动。 3.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使用后的本卷须知:
3.5.1 三副及时检查已使用二氧化碳的数量,必须抵港后更换新瓶或重新充填灭火剂; 3.5.2 三副对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装置按“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保养须知〞认真检查,尤其注意火场二氧化碳管道和喷嘴,确保其重新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检查情况列入事故报告,并记入航海日志。
3.6 各轮应按本须知经常通过讲解、现场模拟演习等方式,使全体船员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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