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问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考 核 奖 惩 办法

考 核 奖 惩 办法

来源:爱问旅游网


潞矿宁机字[2009]第×××号

关于下发《潞宁煤业公司安全监控系统

使用维护管理奖惩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公司各单位、相关部门 :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及故障发生,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使用维护,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监控有效”的瓦斯治理方针,狠抓瓦斯重大事故预防的源头管理,构建层次管理、责任延伸、群防群策、齐抓共管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运行责任制,创建本质安全高效的矿井监测监控环境,提升矿井安全防范的有效手段,实现煤矿生产的本质安全。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法规标准,并结合《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与《潞宁煤业公司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 潞宁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管理奖惩考核办法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 1 -

主题词:印发 监控系统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公司领导

潞宁煤业公司机电科 2009年×月××日制发

校对:冯为民 共印30份 - 2 -

存档2份

附件

潞宁煤业公司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奖 惩 考 核 办 法

为了规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发生,确保设备现场的正确安装使用与维护管理,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法规标准,并结合《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与《潞宁煤业公司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考核的原则是:明确职责、责任延伸、违规必究、奖惩分明。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考核的方针目标是:规范标准、有效落实、正确安装、科学使用、运行有序、维护超前、数据准确、监控有效、处置迅速、有效预防。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及通风安全等监管单位对监控系统事故、故障及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的处罚考核,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处罚一般根据事故性质分为以下等级:①一般事故,是指每次事故持续时间达十分钟以上,二小时以下;规定标准执行不严格、质量标准化不达标;规章制度不完善、现场隐患整改不及时。②较大事故,是指每次事故持续时间达二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现场设备及线路管理维护不到位、传感器信号及供电电缆断线、传感器未定期调校更换所导致的传感器数据传输中断、错报、误报警、故障闭锁等事故③重大事故,是指每次事故持续时间达八

- 3 -

小时以上的;断电控制器拒动作、误动作事故;断电控制范围覆盖面有漏洞;监测监控主传输电缆断线、监控分站数据传输中断。④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安全监控系统瘫痪、监控无效或监控效能不完善而造成瓦斯事故预防无效。

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系统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视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0—1000元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0—3000元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0—10000元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因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100元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300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300—500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5000元罚款并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设备使用队组现场责任人及相关岗位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现场设备安装不规范、使用不正确、维护不到位、违章操作、隐患整改不及时、质量不达标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安装、使用、维护、操作不规范处50—100罚款对屡次发生的现象则加倍考核;现场有隐患处100—200罚款对隐患限期未整改或不及时则加倍处罚;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处300-500元罚款事故影响严重则加倍考核;严重违章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1000元罚款。

第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和通风安全等监管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不尽职而导致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监管不到位、故障处置不迅速,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整治监管不力的处50—100罚款;事故处置不迅速致事故扩大的处200—300罚款;严重失职导致重大事故的处500-1000元罚款;责任重大者则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 4 -

第九条 凡因系统不完善致使监控无效、管理不到位造成隐患,无论造成事故与否,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业务部门的保安责任、监督管理及有关包区包队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考核。

第九条 凡监控系统或系统网络检修、维护不到位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系统数据传输中断持续时间达10分钟以上二小时以下即为系统传输中断事故,事故其间而未造成事故影响扩大则按一般事故进行考核;造成事故影响扩大则按重大事故考核。

第十条 凡现场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或传感器日常检定、调校、更换维护不及时所导致的传感器数据传输中断、错报、误报、故障闭锁等事故的单位按较大事故考核。

第十一条 凡监控系统出现事故后认定属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较大事故考核。

第十二条 凡事故频发单位,要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月出现事故累计达3次的按较大事故考核;超过3次的按重大事故考核。

第十三条 凡擅自使用未经监控部门审批而购置的、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或 “三证一标志”不全的监控产品而导致的线路传输故障、传感器错报、误报警、断电控制器拒动作、误动作等事故按重大事故考核;对未严格执行监控设备“准入制度”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一经查实,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和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隐患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按较大事故考核;隐患整改不及时则按重大事故考核。

- 5 -

第十五条 凡矿调度会上或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通报的问题与隐患将严格追究其责任并考核。

第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或管护不到位而造成监控设备损坏者则照价赔偿损失;如造成相应事故则连同事故性质进行相应考核。

第十七条 监控设备的现场使用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生产队组的队(组)长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电队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分担本队组所管辖作业范围内的监控设备的日常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跟班队干和班组长为现场设备使用管护的当班第一责任人,单位岗位职责不明确或落实不到位则处以生产队组500—1000元罚款。

第十 监控设备使用队组须按照《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班中巡检制度、汇报制度、设备材料的回收台帐、学习计划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三位一体”的移动传感器制度,以上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对责任单位或相关负责人按一般事故考核。

第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并报业务部门审核,施工队组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潞宁煤业公司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作业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复电参数、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详细的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以上技术标准规定要求一项不明确则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监控设备使用单位须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简称安装申请单)一式三份,报送通风、机电(供电)、监测监控等业务部门审批,未按规定要求时间审批影响开工时间责任自负,并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 6 -

第二十一条 监控管理部门接到审批后《安装申请单》及时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明确设备安设位置、线路走向长度,安装过程中监控部门人员须深入现场指导队组进行设备安设与线路敷设并严把安装质量关,设备调试由监控部门进行。因现场指导不力把关不严,造成安装质量标准不达标、线缆等材料流失;则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安装申请单》中须附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送监测监控、通风、机电(供电)等部门备案。审批部门履行职责不严,导致系统安装出现隐患,则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的审批人员给予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装申请单》审批后使用单位须在安装前须在班前会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有关监控设备安装标准与要求并与监测监控部门协助共同安装与调试,凡安装标准不达规定要求或组织不力影响开工日期则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安装一处不达标罚300元,影响开工期罚500元/天。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监控设备安设位置或供电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编制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修改编制不及时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配(供)电系统时,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和供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采取专用开关与线路为监控设备供电。凡系统断电条件、设备供电不符合要求,控制线接线不正确而导致监控无效,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按重大事故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监控装置不完善严禁施工作业”的原则,“装置”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矿调度室组织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具备开工生产条件,否则,凡“瓦斯电闭锁与风筒风量开关”未完善前施工单位不得强行施工生产,否则,对施工单位按特别重大事故严格进行考核。

- 7 -

第二十七条 在采掘供电设计时,须避免形成异地断电,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按一般事故考核。

第二十 采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安设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设置必须符合潞宁《细则》规定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以下地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或参数设置及断电要求不符要求则罚款100元/项。

1)、采区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检测值达0.7%CH4

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井下煤仓口、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及其它易造成瓦斯聚集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由专用固定装置(专用吊钩或固定架)吊挂,并便于人员观察;传感器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应安设整齐并易于观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传感器距离不超过

- 8 -

5m,凡传感器悬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发现一次则对班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施工队组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须明确规定以下作业地点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参照潞矿通技字﹝2008﹞569号),否则对规程或措施的编制人员罚款100元。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和邻近煤矿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须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当发现一氧化碳较高时,可在上隅角、工作面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矿井地面主进风井口、矿井进风巷、一翼进风巷、采区进风巷道测风站内(以上巷道兼作皮带巷,只在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安设一台CO传感器);矿井总回、一翼、采区回风巷道测风站内、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风点、火区监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自然发火观测点等地点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均设置为≥24ppm。

第三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传感器安设应采用硬连接的方式固定,风速检测口应垂直于风流方向。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则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以上一项规定不达要求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温度传感器设置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便于人员观察;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

- 9 -

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4℃。以上地点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温度传感器或报警值设定错误则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 环境监测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应安设整齐并易于观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传感器距离不超过5m。无管理牌板或牌板挂设不规范则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六条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并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上必须安设风筒风量开关,风筒风量开关须设置在距掘进面不超过20m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须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在被控开关内取馈电状态接点信号的方式可靠监测被控开关的馈电状态,凡以上设备未安设开关量传感器或功能不完善、设置不规范将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以上传感器未能符合规定要求设置一经查实则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

第三十 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违反规定要求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监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修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分站箱内应贴有输入、输出定义表,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监控分站上方应悬挂管理标识牌;分站未按以上规定要求安设和管理维护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 10 -

第四十条 井下重要场合地点须设置2个以上的传感器时,通风部门提出要求由监控部门组织有关队组实施,因未按要求设置或安设不及时而产生隐患则对有关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各插头插接牢靠并旋紧压帽,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每根电缆应标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以上一项不达要求标准则对安装及维护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井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为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供电部门在采区变电所内应设置监测监控系统专用综保开关,该开关不得并接除安全监控设备以外的其它负荷;凡未按规定要求对井下监控设备供电则对供电部门罚款500元。

第四十三条 监控设备使用单位须按规定抓好设备的移交、接收、使用、管护、回收等,设备的回收率须达100%,线缆的回收率需达到95%,做到帐物相符。设备及线缆回收不达以上规定要求对使用单位进行赔偿考核。

第四十四条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向调度、通风和监控部门汇报并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造成监测数据中断监控部门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则对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信号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严禁与动力电缆交叉悬挂,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应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监测电缆须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且间距大于0.1m,在井筒内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间距大于0.3m;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皮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不大于3 米,电缆的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并应

- 11 -

减少中间接头。电缆吊挂未达规定要求标准则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令整改不及时则加倍加核。

第四十六条 井下监测信号电缆宜设置线缆走向标牌,标明各种电缆所传输信号类别及通往方向,凡未设置线缆走向标牌则对电缆吊挂区域管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七条 井下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否则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四十 井下监测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适度,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否则一处不达标准罚有关单位责任人50-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下安全监控“装置”在未调试完善之前或停用未拆除时的矿用监测电缆末端须连接有监测设备或监测电缆专用接线盒,严禁出现电缆明线头。检查一经发现以上情况则各处罚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包区责任人50-100元。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监测信号电缆在延伸或逐段回撤时多余电缆必须规范化缠绕在专用电缆托盘上进行管理,预防电缆受损和确保电缆吊挂标准化,凡工作面电缆延伸或回撤无托盘则对相关队组的主管责任人罚款10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监测信号传输电缆断线事故则按较大事故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与排查,监控管理部门维护人员须迅速到达故障现场处理与排查,同时将处理结果汇报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否则

- 12 -

对相关维护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监控部门维护人员及设备使用队组有关人员必须迅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处理,严格落实责任到现场,凡未及时到达现场者罚款200元,因未到达现场而造成事故影响扩大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另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后,监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须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凡未及时到达现场者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井下瓦斯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瓦检员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值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安全生产及通风调度、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和有关负责人,监控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更换,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较大事故考核。

第五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每班3次将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进行对照并将以上三种仪器每次的对照显示值及时填写在瓦斯管理牌板上,发现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必须向安全生产及通风调度、监控中心站汇报,凡当班检测不及时、次数不够、假检漏检或填写不及时者则罚款50元/次;读数误差大于允许值时汇报不及时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安检员发现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要及时向安全生产和通风调度、监控部门汇报,否则造成事故处理延缓或扩大一经查实则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保持设备管理完好和功能完善,凡机载断电仪功能不完善则对生产队组按重大事故考核。

- 13 -

第五十 炮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爆破前将传感器和线路撤出到安全地带以防崩坏或损坏,爆破结束后及时移到规定位置,凡无防护措施而造成传感器损坏则照价赔偿。

第五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瓦电及风电闭锁装置须功能完善,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在断电试验时一经发现功能不完善则对相关生产队组按重大事故考核并及时整改。

第六十条 工作面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装置,由采掘队组跟班队干(或指派专人)在现场安瓦员监督下负责按规定要求移动,每班需进行设备和线路巡查,严禁擅自停用,对擅自停用监控装置的队组将按重大事故考核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线路等安全监控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移交设备所在区域的生产队组负责现场管理和正确使用;凡因现场管理不规范、使用不正确等导致传感器数据传输中断、错报、误报警、断电控制器拒动作(严禁不接或私拆断电控制线)、误动作等事故,将对相关队组按重大事故考核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等重要监控设备非监控管理部门维护人员严禁私拆乱接及违章作业;重要监控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有监测人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在场监护下进行;经过监控专业培训的区队长(机电队长)、班组长(电工)在监测人员指导下可进行必要的现场检修维护,否则对违章作业者罚款300-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井下其它无人作业地点的监控设备由所在管辖区域队组协同监控部门安装并负责日常线路和设备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凡设备线路质量标准化不达要求则对相应队组进行考核。

- 14 -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须(恶劣环境地点应置于专用防护盒内)垂直悬挂, 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便于观察显示的数值,保持检测孔通畅,确保监测数据准确,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跟班安瓦员并负责督查监管,传感器的现场使用管理违反以上规定要求则对当班跟班队干及安瓦员各罚款50-100元、造成传感器事故或损坏的则加重考核与赔偿。

第六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不断延伸和回撤时瓦斯传感器在移动过程中要执行“三位一体”移动传感器制度,既:跟班队干、现场安全员、瓦斯检测员同时到场,协调配合以降低传感器移位时产生的故障率,凡未执行以上制度而导致故障产生将对有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六十六条 监控分站、电源箱及传感器等监控设备在入井运输搬运或安装时要稳拿稳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监控设备因搬运或安装时不慎损坏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井下所有监控设备在安装接线和更换设备等操作时,不允许带电操作,应先停电源,检查设备安装和接线无误后,方可为设备供电,违规操作者处100元罚款;因违章作业导致事故者则罚款300-500元。

第六十 井下监控设备须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准确记录设备相关数据和管理信息,凡未实行挂牌管理的设备使用队组罚款300元;设备相关数据和管理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牌板内容须及时变更,凡牌板填写内容与设备及管理信息不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管理牌板的有关信息与内容须相关人员本人规范填写,凡代填、假填或填写不规范者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

第六十九条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应建立定期设备巡检制度,每周应对井上下安全监控设

- 15 -

备和线路进行一次全面的完好巡查与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三定并督促整改,凡定期巡检制落实不到位、检查问题未三定、巡检无记录则对包区责任人罚款100元;因未定期巡检导致隐患未及时发现与整改而事故发生的则按事故性质严格考核;监控系统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全矿每月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并对检查出问题及时五定,凡违反以上制度者罚款50元/次。

第七十条 监控管理部门包区维护责任人在其所辖责任区域内设备发生较大故障或事故后必须落实责任到现场,迅速处置,否则违规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影响扩大者将加重考核。

第七十一条 监控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应定期清除,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应定期检查,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分站及电源箱等设备进出线缆应规范布置与吊挂,凡设备和线缆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则对相关设备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七十二条 监控分站后备电源应每月进行充放电维护,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须保证分站等设备连续工作2h时以上,否则,对设备责任人罚款100元,如造成事故发生则对责任人加重考核。

第七十三条 监控系统设备的本安电路用户不得擅自改动;检修时不得修改本安电路及关联电路的元器件型号、规格及参数,凡擅自改动或修改者处罚500元。

第七十四条 每10天必须定期对所有在用的载体催化原理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更换,并对更换后的传感器在调校室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调校规程对其进行调校,调校后的传感器各项指标须符合规定,方可再次更换下井使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将按重大事故考核,造成系统监测数据不准确及监控无效则按特别重大事故考核。

- 16 -

第七十五条 监控管理维护部门必须确保每10天内进行一次瓦斯超限断电闭锁试验,保障系统监控有效,断电闭锁试验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进行并提前将断电闭锁试验申请单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申请单上必须注明断电闭锁试验测点名称及试验时间,凡未按以上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断电试验的则对有关责任人按较大事故考核;因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未定期试验而导致瓦斯超限时监控无效的则对责任单位按特别重大事故考核;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断电试验者处100-200元/次处罚。

第七十六条 瓦斯超限断电试验由监控系统管理部门与断电区域的生产队组宜在检修时间段内由监控部门组织双方人员共同配合进行,现场安瓦员负责监督试验,并由三方签字确认,未按以上规定要求程序进行断电试验则对相关的三方责任人罚款100元;断电试验报告及记录不完善对现场试验组织人员罚款50元。

第七十七条 瓦斯超限断电闭锁试验逾期未进行则对监控管理部门包区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第七十 矿监控系统管理部门每月底前向集团公司监控系统管理部门汇报矿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无故未汇报则对部门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监控例会,凡无故缺席例会的有关单位人员处100元/次罚款。

第八十条 风速传感器须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须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一氧化碳传感器15天调校一次、一年检定一次;未按以上要求对相应传感器定期进行调校或检定则对监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处100元/次罚款。

- 17 -

第八十一条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的各类开关,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复电浓度时和风机供风运行正常后,方可进行人工复电。凡违章操作者罚款500-10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将加倍考核。

第八十二条 “三专两闭锁一开关”装置须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严禁将其线路短接或甩脱,凡闭锁装置短接或甩脱的将对使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重大事故考核。

第八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停用或回收,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有关队组进行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停用与回收安全监控设备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则将重考核。

第八十四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设备须做到天天检查,并备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漏检一次或假检罚款200元,由于检查不及时造成事故的罚款500元,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五条 监控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管理台帐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或漏记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项。

第八十六条 安全监测设施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不符合要求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严禁使用,违规使用则对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罚款500元。

第八十七条 对于监控系统及装置维护情况较好、管理措施到位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将每年给予一次适当奖励。

第八十 其它相应的矿井监控等子系统管理奖惩考核可参照以上相应条例执行;本办法

- 18 -

中未规定的事项处罚时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九条 违反以上考核办法且情节严重者比照相关办法则加倍处罚。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以上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潞宁公司监控管理部门所有。

本《奖惩考核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 19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