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观察周何以安定天下,必须从其制度开始。周朝的制度和商大不相同者,一是“立子立嫡”的制度,由此派生出宗法和丧服制度,而且由这才产生贵族子弟封邦建国的制度、天子为君、诸侯为臣的制度;二是庙数制度,三是同姓不婚的制度。这些都是周所以能统一天下的纲纪。其主旨则在于将上下全部纳于道德范围,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为一个道德的团体。周公制定制度的本意实际在于这里。这不是穿凿附会的言论,本篇所论,都有事实为根据,现在进行简略的阐述。
殷之前并没有分子为嫡庶的制度。黄帝死后,他的两个儿子昌意、玄嚣的后代,都掌握过政权。颛顼,是昌意之子,帝喾,是玄嚣之子;其后虞、夏都是颛顼的后代,殷、周都是帝喾的后代。取得天下的,只是黄帝的子孙,不必一定是黄帝的嫡系子孙。后世常说尧舜的禅让取得天下,商汤周武是靠征伐取得天下,好像禅让和征伐取得天下
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但从帝王的谱系来说,尧舜的禅让天下,靠的是舜、禹的功劳
而舜和禹都是颛顼的后人,本来也有资格取得天下;汤武取代夏商,自然是靠他们的武力和德行,但汤武都是帝喾的后人,也是本来就有取得天下的资格的。从颛顼以来各朝相继的次序而言,显然已经没有嫡庶的区别。即使在一朝之中,从王位继承上看也是这样。特别如商朝的继承统治之法,是以兄终弟及为主,而父死子继为辅,没有弟死后将王位再传给兄之子的做法。从成汤到帝辛的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共十四帝
(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盘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中以子继父的,也不是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如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廪辛、武乙)。只有惟沃甲死后,祖辛之子祖丁为王;祖丁死后,沃甲之子南庚即位;南庚死后,祖丁之子阳甲即位:只有这三事和商人的继统法不合。这大概《史记?殷本纪》中所说的中丁以后的九代之乱其间应该有争立的事情,但是现在已经无法考稽了。所以商人祭祀他们的先王,兄弟之间的礼节相同;即使是先王的兄弟没有取得王位的,理解也相同,未尝有过嫡庶的区别。这不仅是王朝的制度,诸侯以下也一样。近日保定的南乡出土兵器三件,都有铭文,其一曰“大祖日已、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已”;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已、兄日戊、兄日
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这应当是殷时北方的侯国将祖父兄的名字铭刻在兵器上来记功的;而三代(夏商及以前)中兄弟的名字先后并列,并无上下贵贱的区别。所以太王立了王季(而不立长子泰伯),文王不立长子伯邑考而立了武王,周公继承武王摄政称王,从殷的制度而言,都是正当的(殷自武乙以后,四世传子,孟子说:以纣这么恶的侄儿,而且为君王,却有微子启、王子比干这样的贤人)《吕氏春秋?当务篇》说:“纣的同母兄弟三人,其长子叫微子启,次子叫仲衍,幼子叫受德。受德就是纣,是最小的。纣的母亲生微子启和仲衍的时候,还是妾;然后为妻才生了纣。纣的父亲母亲都想立微子启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说:有妻生之子则不能立妾生之子。纣因此继承了王位。《史记?殷本纪》则说:“帝乙的长子是微子启,启的母亲地位卑贱,启不能即位;幼子辛,辛的母亲是王的正妻,所以立辛为嗣。这三种说法虽然不同,好像商朝末年已经有了
立嫡的制度。但三种说法之间自己都互相不同,恐怕是后人根据周代制度编造的,我们不能确定相信这就是事实。)不立弟而立子的制度,实际上是从周朝开始。当武王去世的时候,天下没有安定,国家需要王族中年龄较大者为王周公为武王的相,帮助武王战胜殷纣,功劳最大,无论论德行还是年龄,按照历代的制度,则继武王之位而自立,都是应该的。但周公却立了成王而自己摄政,后来又将政权还给侄儿成王。摄政,是为了应付时局的变化;拥立成王,是为了维护正统。从此以后,父死子继的制度成为了历代帝王不能改变的制度。
从传子的制度派生出嫡庶有别的制度。地位不传弟而传子,是为了平息纠纷。兄弟之间的亲情本来就比不上父子,而兄长的尊严又比不上父亲,所以兄弟之间经常不免发生争位的事情。特别是当所有的弟弟都传完之后,那么以后应该立谁为继位者呢?是立兄之子呢?还是立弟之子呢?从理论上说,自然应该立兄之子;但在事实上,被立的往往是弟之子。这就是商朝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的原因,而周朝传子的制度就死为了纠正此弊端而设立。然而要是在各个儿子中可以随便选一个而立,而该人有可以任意将地位传给他想传的人,那么纠纷一定会更多,反而不如商代的兄弟相传、按年龄即位的方法更有次序。所以有了传子之制度,那么嫡庶有别的制度也随之产生。
其具体做法,就是《吕氏春秋》中说的:太子死了,有同母弟就立同母弟,没有就立年长的。年龄相同立贤能的,德行相同就占卜。公羊学家的说法是:据周礼,嫡夫人没有生子的,立右妾(地位最高妾)的儿子;右妾无子,立左妾之子,左妾无子,则立嫡妻的侄、娣之子;嫡妻的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之子;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之子。商代崇尚质,强调亲亲,所以先立娣;周朝尚文,强调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之后死去,商代亲亲,先立弟,周代尊尊,先立孙。若有双胞胎,商代根据现实情况,立先生的,周代根据被即位者的本意,可以立后生的。(涛按:古贵族一娶九人,妻有左右媵,陪嫁者也,妻、媵皆有侄、娣,侄者兄之女,娣者弟之女,故九人。文质之说太繁,不具翻,先生后生之说,无资料,臆测之)。两种说法中,后一种更为详细周密,应该都是后代儒生扩充演绎的说法,在立法之初,未必能将情况的变化考虑的那么详细。但所谓的立子以贵(母亲地位)不以年龄,立后嗣以年龄不以德行的说法,正是传子制度的精髓。当时虽然未必有这种说法,但肯定是如此的用意。因为对社会而言,最大的利益莫过于安定,最大的灾害莫过于纷争。若根据天意(固有法则),就能安定,根据人意就会有纷争。一切以法则为标准,就没有纠纷会产生。所以从天子到诸侯传位的时候,继承统治地位方法中的立子和立嫡,后世用人根据个人的(身份)资格,都是根据天生的标准而不根据个人的意思,是为了求得安定,防止纷争。古人不知道将天下统治权公诸众人的名声比以天下为一家之私的名声好,传位于贤德之子的好处大于传位给嫡子,用人应该根据才能而不是个人的身份资格,但始终不用后一种方法取代前一种方法的原因,就是因为以主观标准为判断就容易发生纷争,这样弊端不可消除,人民没有休养生息的机会了。所以权衡利害关系,舍却害大的取其害轻的,才定了立子立嫡的制度,来利益于天下后世;而该制度实际上是周公确立的,是周人改制的最大成果,我们可以比较商代的制度,周一代的礼制,大抵都是由这个制度演化出来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