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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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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超市及大学生创业店的经营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校商铺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保障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秩序管理

1、商铺租户必须严格遵守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2、商铺租户在确定经营范围前,将商铺经营项目上报学校总务处审批,经总务处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正式营业。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3、商铺租户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批准经营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

4、严禁商铺租户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包括各种性娱乐活动,如麻将、扑克、骰子等,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禁止出售酒类商品。

5、商铺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等),承租方逾期交租金超过15天的,出租方将对商铺进行停水停电处理,超过30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方已付全部款项(包括押金)。

6、商铺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商铺,擅自转租的学校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

7、商铺租户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商铺内、外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商铺任何部份的外貌,不得在外墙安装任何遮光

帘、遮蓬、花架、广告、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不可堵塞任何窗户。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部份水、电、煤气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空调的负荷。

8、租户如对所租店面进行装修,须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9、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10、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11、商铺租户要做好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同时对商铺经营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负责。

12、商铺租户的车辆如需进入学校,必须办理车辆出入证,进出学校大门必须接受卫门检查,在校园内按规定时速范围内行驶,商铺租户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规定。

13、商铺因商业经营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必须先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实行,不得随意在商铺的公共地方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14、各商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15、商铺租户既是其所租商铺从业人员的计生责任人、亦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责任人。

二、食品卫生管理

1、出售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必须标明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经营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包装及过期的食品。

2、凡出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上岗前一周内,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检,并将健康证明复印件交总务处社区服务中心备查。

3、各项商品必须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4、凡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商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处罚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1)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

(2)不按学校规定,欠交费用(包括商铺所有相关费用)。

(3)未经学校批准乱贴广告、乱摆乱放。

(4)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

(5)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如:健康证等)。

(6)不做好门前“三包”。

(7)不遵守学校营业时间。

(8)在商铺范围内(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等安全事件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3)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4)出售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酒类等相关商品或违反学校规定。

四、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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