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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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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一句《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在医务科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

第四条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

第五条抢救工作实施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全力实施抢救,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做好各项抢救记录。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对病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转诊。需要转诊的要根据病情和上级医院的诊疗条件确定转诊医院。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因尽早转院。

第七条转诊程序

(一)转正指向的医院必须是对孕产妇最有利的医院,有些特殊病种要考虑接受医院的救治水平,争取转诊一步到位,减少途中延误。

(二)转院前必须与上级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并简要叙述病情,以便专家确定是不是需要转院,告之转院前的必要处理,做出最有利于病人的决定。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护士护送,携带必要的急救物品及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严密观察途中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送到后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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