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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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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一)休假天数:国家新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带薪公休假制度中,规定1-10年工龄的每年公休5天,10-20年工龄的每年公休10天。

(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公休假。

(三)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公休假。

(四)事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二倍,病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休过假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五)安排疗养人员(含安排旅游人员,下同)疗养天数达到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过假的,第二年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超过休假天数的,次年扣除所超天数。

(六)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假后旷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七)公休假当年未休的次年不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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