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聂强民(祁阳县人民)
一、裁判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案号(2013)祁民初字第874号 二、案情 原告李某。 原告王某男。 原告王某女。 原告周某。 被告某运输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 二、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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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4日18时20分许,某湘D货车运载包装水泥由西往东行驶至泉南高速851KM+800M处发生侧翻事故,车上运载的水泥散落路面,车辆通过时扬尘大、能见度低,严重影响过往车辆驾驶人视线,某高速路管理处在较长时间内未及时清理。2012年7月5日2时50分,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泉南高速850KM+860M左侧超车道时(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封闭)处,遇前方李某驾驶的豫C重型半挂牵引车而采取制动,因制动不及与豫C车追尾碰撞后失控冲入封闭作业区,撞上现场施救队员王某(原告李某之夫、原告王某男、原告王某女之父)、现场非专业清扫人员原告周某和正在转货的一中型自卸货车,造成王某死亡,周某受伤,三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次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负事故同等责任;某高速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事故发生后较长时间内未及时清理路面散落物,导致车辆通行时扬尘大,能见度很低,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分别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审查核实,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合计532 803元,造成原告周某的损失合计22 814.8元. 三、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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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认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共计244 000元的交强险和2份共计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本案损失眼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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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由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周某受伤,由被告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在2份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某高速路管理处及被告某运输公司按同等责任分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商业三者险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条款,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责任的90%,另10%由被保险人承担。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被保险人责任之外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辩称依照《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已经足够全额赔偿,某高速路管理处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据此,判决: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211970元,赔偿原告周某8030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14279.8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144604元.3、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赔偿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160166元,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505元。4、由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16067元。 五、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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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容易引人误解。不仔细研读,很容易认可本案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对本条规定的理解。某高速路管理处认为《解释》第十六条将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分成了三个顺序,第一顺序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第二顺序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某高速路管理处将自己置于第三顺序赔偿责任人,因此,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后,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仍然坚持其观点,还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而提出了上诉.某高速路管理处的理解是错误的。为正确理解本规定,笔者从法理精神、法条文义理解、结合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来进行分析。
第一从法理精神来讲,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商业险,其保险利益归于所保险的车辆一方,它只为车辆方承担责任,而不为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即其所保险的事故车方承担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在这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事故车方承担事故责任为50%,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之外的50%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从法条文义来理解,《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司法解释附了条件,即要求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不是直接规定进行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此如何赔偿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不看根据保险合同这一条件,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二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其理解是错误的。
第三从保险合同来理解,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全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二条明确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只承担被保险车辆一方的相应责任,而不承担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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