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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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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一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二 防尘防毒 1 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2 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3 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冲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方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而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5 自燃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6 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 7 8 9 10 11 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对于毒性危险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产生大量热的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气湿、气流对人员的不良作用。 GBZ1-2002 5.1.15 HG20571-95 4.1.3 6.4.3 GBZ1-2002 4.2.2.3 GBZ1-2002 5.1.7 HG20571-95 4.2.3 HG20571-95 4.2.4 6.6.1 GBZ1-2002 5.1.19 GBZ1-2002 5.1.18 GBZ1-2002 5.1.14 GBZ1-2002 5.1.4 《职业病防治法》十九条 GBZ1-2002 5.1.3 依据标准、规范、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果 备注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GB12801-91 三 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1 2 3 除工艺、作业、施工过程的特殊需要外,应防止气温、气压、GB12801-91 四 噪声及振动控制 1 2 3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在有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化工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超标的噪声源,在4 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的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5 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五 采光照明 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公用设施在事故状态下有延时工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温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内配置2 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有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六 防化学灼伤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1 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和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置必2 要的淋浴器、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3 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4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HG20571-95 4.6.2 HG20571-95 4.1.4和4.6.5 HG20571-95 4.6.3 HG20571-95 4.6.4 化工企业安1 配备专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严禁直接接触毒物,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在毒性程度较大的作业场所中使用过的防护服及防护用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 在工作过程中,会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必须设专用洗衣房。 全管理制度1991年247号214条 2 3 4 297条 GB12801-91 6.2.4 GBZ1-2002 6.3.9 HG20571-95 4.5.3 HG20571-95 4.5.4 GBZ1-2002 4.2.2.2 GBZ1-2002 5.2.3.1 GBZ1-2002 5.2.3.3 HG20571-95 4.3.6 HG20571-95 4.3.4 七 个体防护措施 八 应急救援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1 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2

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工业企业、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GBZ1-2002 4.2.1.6 GBZ1-2002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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