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的错案防范
黑龙江大学 郭柳君
——以“陈满案”为例
摘 要: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之后的阶段工作的基础,对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研究,这对错案的防范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陈满案”为视角,探讨本案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透过问题看本质,总结了侦查阶段错案产生的三种原因:第一,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与印证有罪的侦查模式;第二,固化的取证观念;第三,证据间疑点重重。最后,通过树立“无罪推定”的侦查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适用,明确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从而加强防范错案在侦查阶段的产生。
关键词:刑事错案;陈满案;侦查;防范
一、错案产生的原因
(一)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与印证有罪的侦查模式
案发时,侦查机关并不是通过相关证据的排查,一步一步锁定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而是在了解到被害人钟作宽生前与陈满存在利害关系,就认定陈满是杀人凶手,认定其作案动机是因为私人恩怨,在认定这个结论的前提下,不断去印证陈满有罪。当然,其究竟是否有罪,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依然无法确定,因为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制度,未经人民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我国侦查人员倾向于认为在侦查阶段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就等同于罪犯,戴着偏见去看待犯罪嫌疑人。
侦查行为是通过侦查人员搜查相关证据、相关线索,从而查清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而侦破案件,而不是去不断寻找证据印证锁定的人是罪犯。侦查人员的思维明显反了过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会蒙蔽人的视野,无法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通过这样印证其就是罪犯的方式去办案,是明显不合理的。这样的思维与模式是错案产生的逻辑起点。
(二)固化的取证观念
法国学者认为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我们已经说过,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人们很快冲向一个引人注意的线索,而忽视了其他情况。”[2]在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的影响下,侦查人员认定某个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并且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不足以确认其罪行的时候,就会出现一种急功近利的现象,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结案,尽快获得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往往容易剑走偏锋,将办案的重心转移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上来,甚至不惜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去搜查有关的证据,容易遗漏案件中的疑点,错过了发现真正罪犯的机会,让无辜的人被冠上莫须有的罪名。就如同本案中的陈满,案件中除了陈满强调的被刑讯逼供所作的有罪供述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是陈满所为,甚至侦查机关获取的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
实案发当时陈满并没有作案时间,却被用作定罪证据。
“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在侦查实践中形成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模式,该种证据模式的特点是对案件事实的揭示和对证据材料的获取是围绕着口供进行的,是隐含“有罪推定”的侦查心理下运行的侦查模式。[3]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将其他搜查到的物证不断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供述是有理有据的,由此构建起来的“口供至上主义”的证据模式,以及相伴而生的刑讯逼供的问题屡禁不止。
(三)证据间疑点重重
本案中,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种种疑点,并未得到合理排除。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刑事判决书,陈满案中的证据之间主要存在三处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第一,陈满的供述中交代的凶器与实际使用的凶器不吻合,凶器作为关键性证据没有得到确认。第二,陈满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如陈满交代使用的凶器为平头菜刀,以及使用凶器攻击被害人身体的部位,与相关的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大量相关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上述证据证实,钟某尸体上的多处损伤是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头菜刀形成。第三,相关物证在侦查阶段丢失。大量相关物证在原一、二审中无法出示、举证、质证,其中包括带血的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满的工作证等,也没有关于这些证据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的记录,也没有照相留存。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吻合,疑点重重,就被用作认作定罪量刑的证据,实在有失偏颇。诉讼证明标准的基石系侦查阶段的立案标准与终结标准下的证据与证据结构,困于“初步”标准认识下的侦查阶段势必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下一个阶段,甚至无法完成侦查阶段对于审判公平正义的基础与基石。[4]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若是在侦查阶段就没有做
到将证据间合理的疑点排除,接下来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基于有疑问的证据进行,那么错案的发生将会难以避免。
二、对侦查讯问中错案产生的防范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5]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之后的阶段工作的基础,注重对侦查工作分析与改进,对防范刑事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树立“无罪推定”的侦查理念
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应当建立起合理的怀疑思维,在排查犯罪嫌疑人时,多存留一些疑问,保留自己的主观看法,通过积极地搜查相关的证据与线索,通过客观的证据、缜密地逻辑去抓获真正的罪犯,而不是毫不怀疑的认定某个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接着寻找相应的证据去印证自己的看法。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本案中的陈满,在未经人民审判之前,侦查机关不能武断地将其视为罪犯。目前,我国要减少错案的产生,使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定程序办案,必须尽快使相关司法人员及时转变有罪推定思想,全面、深入地树立起无罪推定思想,也许这才是根治错案产生的一剂良药。[7]实践中,侦查机关更是应该树立“无罪推定”的侦查理念,以此指导相关的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应摆脱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与印证有罪的侦查模式,在面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时,客观地看待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踏实地搜查与证实相关证据,不急于肯定或否定其有罪,充分考虑到多种可能性,综合所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客观的判断,最后再得出侦查结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适用
“如果我们仍然将非法证据采纳作为定案根据,将会恶性刺激侦查人员去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8]相比起其他证据的搜查与证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口供的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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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ULE OF LAW SOCIETY | 社会法制 |
最高。同时,从生物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人在面对会对自己有不利影响的事情时,都会辩解、不承认。当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犯罪嫌疑人忍受不住极端的痛苦,屈打成招,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人有罪,然而这并不是事情的。
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教授在关于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在回答“哪一种证据最容易导致错案”的问题时,选择“被告人口供”者占 37%,选择“证人证言”者占38%。调查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所有证据中最容易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9]由此看来,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侦查阶段的错案防范来说至关重要。侦查人员迷恋口供,轻视其他证据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只要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高枕无忧了。通过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加强对其他证据的搜查与证实,不再去刻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减少刑讯逼供引发错案的产生。
(三)明确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在我国“嫉恶如仇”、“严刑峻法”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之下,大多数人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去看待,整个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力低,然而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有罪,且很有可
能是无辜的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一样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刑讯逼供等野蛮的司法现象屡禁不止,在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引导下,侦查人员急功近利,迫切想要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不法取证行为,缺乏意识。
高比例的有罪供述比例同审前高刑讯逼供率有着相当的关系。[10]面对强势的国家侦查权,要想保护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辜的人屈打成招,减少错案的产生,有必要建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首先,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与建议,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强势的国家侦查权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同时能够监督侦查机关的讯问行为,有效防止侦查人员采取非法取证行为。其次,律师在场制度能很好地保证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被告人口供的可信度得到增强。应当看到,增大侦查活动透明度,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推动与侦查权相抗衡的“平等武装”的实现,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趋势;对于刑事错案的防范
[11]而言,辩护律师更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编辑/葛燕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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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2:179.
[6]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7]张志英.论有罪推定思想的具体表现及其转变路径——以刑事错案的产生为切入点[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3).
[8]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J].证据科学,2010(5).
[9]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论坛,2008(2).
[10]熊秋红.冤枉案防范与权利保障[J].法学论坛,2010(4):33-38.
[11]穆书芹.侦查阶段刑事错案防范之侦查理念、行为与制度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1).作者简介:
郭柳君,出生年:1992年;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海南海口。所在单位:黑龙江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在读学生。学位:中国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河南智慧党建平台构建研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冯宝
摘 要:在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大发展的今天,党建工作要将“传达、学习教育、民生宣传”直接传
达到老百姓“手中、口袋里”,必须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河南智慧党建平台紧密围绕“宣传、学习、便民、惠农”等度进行能力展现,运用“党建手机V网”的可视化设计、“GGSN内容计费+正/反向代理”的流量聚合技术、“流媒体自动转码和分发”技术,势必对全省党建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关键词:智慧党建;平台;信息技术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智慧政务在各级行政机构推广开来,智慧政务具有及时的信息发布、极快的办事流程和极高的工作效率等优势,社会公众也切实享受到了科技创新带来的好处。智慧政务的工作模式对新时期党建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党建工作,关系着党和的关心关切,关系着数千万的自身提高,还关系着广大群众的精神生活。当前,河南全省约有520万和20万基层党组织,面对生产生活的快节奏和流动的增加、面对海量信息充斥网
络的现状,如何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巩固基层党建教育阵地,成为“打造智慧党建、服务群众”的关键。2015年11月6日,河南省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签订《深入推进河南“互联网+”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二、智慧党建的概念与内涵
智慧党建是伴随着智慧城市、智慧政务等新的互联网概念而产生的,是党的建设的智慧化。具体来说,智慧党建是利用最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并完善党建工作的新思维,是互联
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充分融合的新时期党建工作系统。是从实际问题和使用场景出发,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党建及相关信息资源,并融入更多惠民内容和互联网+元素,构建的具有多项功能的党建载体平台。通过该平台,广大能够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党务工作人员能够高效组织党务活动等党务管理工作、广大群众能够享受便捷的公共服务。
智慧党建具有丰富的内涵。第一,党建信息、动态的及时更新,各级党组织之间能及时沟通,科学决策;各之间能互相认识,找到更多共同点,增进了解、增加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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