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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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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

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1、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安全: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了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有两个特性:一是人们不希望发生;二是产生了人们不期望的后果。

5、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6、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7、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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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监察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和惩戒的工作。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权威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由上述这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以保证该法和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能够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这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权威是其他种类的监督管理和其他单位的一般工作职责所不具有的。

(二)强制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这种以《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的监督监察管理关系,绝不是以被监督管理者的自觉自愿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是不管被监督管理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被监督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必要时要依照法定权限做出处罚,或者依照法律程序建议、提交法定机关实施惩办。

(三)普遍约束性。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个意义来说,这是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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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工作为特写内容的监督管理。但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来说,这种监督管理则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它具有时空和地域范围的界定,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这种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或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昔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察的机构具有一定的强制权限,能够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戒其违章失职行为,以保证政策、法规的执行。安全生产监察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国家监察,体现在:第一,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构成行政执法机构与法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性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执行监督监察任务;第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的监察活动,是从整体利益出发,对政府和法律负责,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和被用人方的约束,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征;第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的,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安全生产监察的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也包括国家法规所确定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总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时必须依法律界定的范围依法监察。依法监察具有以下3个层面的含义:第一,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监察机构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失职、不渎职、不越权;第二,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它不干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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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和步骤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等具体事务,不代替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第三,进行监察活动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依据。否则,监察机关进行的处罚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这就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查清违法诸方面的事实情况,就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无误的进行处罚一层意思就是,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一贯的安全生产方正针。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议中,确认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四)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楦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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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监督,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监察的目的。

(五)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安全生产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的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六)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是: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尸方面通过学习法律,理解和掌握法律,另’”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来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错误及当事人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这样,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可以达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四、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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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部门报告;

(五)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安全生产监察程序

安全生产监察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安全生产监察程序是监督检查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

(一)监察准备

监察准备就是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对监察对象和任务初步调查了解,是监督检查过程的开始。监察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等。

(二)调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介绍,以及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汇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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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特种设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隐患整治等情况。

(三)调查作业现场

实地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同时,采访从业人员并听取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四)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规定完成整改的期限和验收要求。

(五)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整改指令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书。《整改指令书》中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整改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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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扑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和种类

(一)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察通常有两种方式:技术监察和行为监察。

1.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包括一般性行为监察和强制性行为监察。根据每个行业和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而决定采取一般性行为监察和强制性行为监察。

一般性行为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等工作。一般性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生产工作中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认真严肃纠正和处理。

强制性行为监察是根据每个行业和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周期长短和频率的大小而进行的,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经常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那就应该采取经常性的强制性行为监察,给生产经营单位一个威慑力,减少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技术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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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的监察等。

技术监察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设备完善,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做依托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的数据。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着手,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安全生产监察的种类

从专业监察的角度划分,安全监察的种类有一般监察、专门监察和事故监察等3种。

1.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近几年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在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程度评估的规定以及我省制定了一般监察的考核标准,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隐患治理、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一般监察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不定期的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这种监察执法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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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3)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举报所提供的事实或线索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专门监察

专门监察是针对特殊安全问题进行的监察,它主要包括:

(1)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保证安全,首先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三同时”监察职责是,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劳动安全预评价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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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辅助性装备。要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带、使用。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帅1)24号),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屑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作业类型不断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逐步增加。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潜在危险性较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三级资质以上和培训机构负责。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合格的,发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未按规定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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