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消除矿井水害隐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分、 《煤炭法》、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又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2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石厂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技术管理、隐患排查及岗位责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各类保安煤(岩)柱。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防治
水工作的需要。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买际,确定防治水费用提取标准: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吨煤提取不少于2.0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1.0元,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0.6元。
防治水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和改造矿井及采区疏、排水系统主要工程、设备、管道及电缆;
(二)注浆站所需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惟幕截流工程;
(四)防治水钻探、物探、化探、监测等所需仪器设备; (五)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 (六)防水隔离工程;
(七)矿井地面防治水、水文观测网(包括专用设备); (八)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九条煤炭矿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为矿井防治水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等手段,确定受水害威胁 类型,分析含水层富水特征,划分水文地质单元,研究突水规律,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和预报,并形成会议纪要;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设施资料档案。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应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气象资料台帐;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水质分析成果台帐;矿区水源井(孔)台帐;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老空积水台帐;防水闸门(墙)管理台帐;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绘制下列水文地质图纸: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石厂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受地面洪水威胁的矿井,应增加地面防洪工程图。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措施审批制度。
(一)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钻孔保护煤柱的留设,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二)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三)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四)矿井“防、堵、疏、排、截”重点工程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一级煤炭主管部门(省属煤矿报矿业集团公司,下同)审批。 第三章地表水害防治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查明本矿井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缝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及时观测雨季期间降雨量。
地表水观测站(点)及观测项目的设定,要能满足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需要。人工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期间,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难性天气或上游水库泄洪时,要立即 采取停产撤人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丘陵地区或山区,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 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防水煤(岩)柱: (二)严禁擅自提高煤层开采上限:
(三)容易积水的地面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煤层露头、地面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对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水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四)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等措施: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七)在雨季,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如发现漏水情况,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十二条在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体下开采时,必须依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呆规程》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碎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积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十四条使用中的钻孔(包括其它通往井下的管线)孔口,必须高出历年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包括其它管线孔)必须及时进行封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地面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编制雨季“三防”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实施雨季“三防”工程,保证矿井 安全度汛。
第四章老空区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煤矿一企业必须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
的老空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建立台帐。本矿井积水区和矿井界外100m范围内的相邻矿井采掘工程积水区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每半年至少核实一次积水区的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修订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对矿井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要阐明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矿井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时,不得直接使用巷探;情况不清或存在的可疑地点,应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积水区。凡受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积水威胁的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放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老空区积水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 矿井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矿井在难以排除的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透,无法留设防水安全隔离煤(岩)柱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治理措施;本矿井应在矿井内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矿井关闭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邻矿井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地测技术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五章承压水害防治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区域,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井田内自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育
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必须查清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足防水煤(岩)柱。巷道确需穿过时,必须探水前进,并采取超前预注浆措施进行封堵加固,必要时构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它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在新水平或新采区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区域开拓掘进。
第三十九条矿井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四十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建立防水闸门。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建立分区防水闸门,建成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四十一条 矿井在需要堵截水的地点应设置永久水闸墙。水闸墙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筑墙地点应选择在岩石坚硬、完整的地方,并经验收合格。
第四十二条矿井煤层顶板有含水层等积水体存在时,应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第四十三条 矿井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存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待查明条件后,再确定是否开采。
第四十四条矿井巷道掘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导水陷落柱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写出水情分析报告,提出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矿井探水钻孔内水压大于2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矿井开采受水威胁严重的煤层,严禁用巷道直接揭露导水构造或强含水层。巷道必须穿过时,应提前进行疏水降压或预注浆处理。
第四十七条矿井煤层底板存在隔水层变薄带、构造破碎带、导水裂隙带时,应通过对底板含水层、构造破碎带及导水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改变其富水性,加固底板,封堵水源补给通道。对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四十八条 矿井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矿井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承专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遵 守下下列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的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可预先进行惟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但必须编制帷幕注浆设计;
(三)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条件时,可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或改造含水层为隔水层的方法,但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可靠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措施应包括防止突水、建筑防水闸门、留设防水安全煤(岩)柱、 增加排水能力等内容;
(四)采取降低底板破坏深度的采煤方法,如条带开采或巷道穿采等。
第五十条矿井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长度一般不得超过l OOm,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悬顶面积(走向×倾向)不得超过2×5m。;否则,必须实行人工强制放顶。不能实行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采煤工作面长度。 第六章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受水害类型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必须制定
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必须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并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 第五十四条 井下泵房应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安全水位(空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矿井必须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地面远程监控。 第五十五条现场发现水情的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位置或升井。
第五十六条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本矿井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位置或升井。同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五十七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要立即作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五十八条 矿井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五十九条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要依照规定和程序,报
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各县(市)煤炭
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
发生。现将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明确一名副职和专职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严格按照四级监管网络建设的职责明确各级包矿、驻
矿人员的责任。
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负技术责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煤矿企业要建立专业防治水机构、专职
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受水威胁严重煤矿必须配备直流电法物探仪和
75米以上大功率探水钻机,投入足额专项防治水资金,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二、完善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夯实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是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贯彻
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各类矿井
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水害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
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
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制
定区域性防治水措施、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
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探放水设计,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完善煤矿水害预测评价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预测评价工作。煤矿企业
所有采掘工作面均应进行水害预测评价,实行先评价后施工制度。煤矿企业要成立水害评价小组,每月底
前由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对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水害预测评价,评价合格后,报县(市)
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上报的预测评价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合理完善后返
回矿井落实执行。凡没有评价的或未通过评价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作业。
三、加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水害事故隐患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管职责,要把辖区受水威胁严重矿井和
资源整合矿井作为监管重点,采取特殊措施,科学监管,切实加大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
实《关于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安排意见》(郑煤[2009]51号),不定期开展水
害防治专项检查,在雨季来临前后和汛期集中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全年水害
防治预案落实到位,实现安全生产。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水害隐患排查制度要求,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同时结合矿井
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对井下每个作业地点预先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和预测预报,确定矿井水害
防治的重点,并按规定配备煤矿一线监督员。对排查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
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在矿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公示制度;要制定专门
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完毕,经县(市)
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井下采掘作业。
1.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六项中5种严重水患之一
的;
2.没有配备矿井防治水机构和探放水队伍的;
3.没有配备探放水设施的(直流电法物探仪和大功率探水钻机);
4.探放水作业地点没有配备煤矿一线监督员的;
5.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详,基础资料不全,周边老窑、老空积水不清的;
6.没有进行水害隐患排查,水害隐患不清的;
7.矿井受地表水威胁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8.矿井存在水害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
9.矿井采掘作业地点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的;
10.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或矿井最大排水能力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
11.矿井出现涌水量突然增大等突水预兆的;
12.擅自开采和破坏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3.没有编制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没有进行水害应急救援演练的。
四、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水措施,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和区域防治水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
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
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
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
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
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
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
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
施工。
五、加强矿井“雨季”三防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防大汛、防大洪、抢大险、救大灾”思想,强化防汛意
识,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科学防范突发事件;加强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
对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确保汛期安全度汛。
六、加强矿井水害防治专项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和自主保安意识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全员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专项教育培训,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矿井水文地质和受水
威胁情况,重点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操作程序、探水钻孔技术参数、直流电法物探仪使用、透水预兆、避
水灾注意事项、自救器使用等内容进行全方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使职工准确
掌握透水预兆和避水灾路线。煤矿企业探放水队伍人员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煤炭局培训持证
上岗。
七、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最大限度降低水害事故危害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确保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生命线)畅通完好。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
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
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
作。
防治煤矿水害的十六字原则
针对我国煤矿水文地质复杂和煤矿水害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认真总结各方面教训、归纳提炼各地成功经验、组织专家广泛论证基础上,提出了煤矿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体现了我们对煤矿水害防治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治理的基本程序
水害防治是有规律可循的,水害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多年来,有关科研机构与煤矿企业密切配合,对水害的突水机理、探查技术、预测预报、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科技攻关,初步掌握了其中的规律,“十六字”原则就是对这一规律的总结和概括。“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要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是水害防治的关键,在“预测预报”工作的基础上,分析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水害隐患,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确保井下采掘安全。“先治后采”是水害防治的最终目标,对排查的水害隐患,必须先治理后开采。
第二,“十六字”原则是煤矿企业防治水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国的大水矿区如肥城、开滦、焦作等多年来一直注重煤矿水害隐患的排查,加大防治水资金投入,对煤层底板含水层进行注浆加固改造、变强含水层为弱含水层或隔水层,已连续多年未发生淹井伤亡事故。特别是河南省焦作煤业集团,自1986年以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对煤层底板先注浆加固后开采,连续20年未发生大的突水事故和淹井事故。这些典型经验充分说明,不管水害多么严重,只要尊重科学规律,坚持“十六字”原则,真正把工作做实、做到位,就一定能够防范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第三,“十六字”原则体现了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要求
1986年颁发的《煤矿防治水条例》规定“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2004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十六字”原则是对以往防治水工作经验的概括,更进一步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所增加的“预测预报”和“先治后采”八个字,都是煤矿水害事故血的教训换来的,“十六字”原则是对“八字”原则的升华和提高。
第四,“五项”措施科学概括了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要求
“防、堵、疏、排、截”是我们在长期治理各类煤矿水害实践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主要含义和基本技术要求是: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完善矿井排水系统,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河北省开滦矿业集团范各庄矿针对奥灰水、冲积层水、顶板砂岩水、老空水等多种水害隐患,
积极采用综合立体探测技术,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疏放老空水和顶板砂岩水,对奥灰水实行疏水降压,封堵有突水威胁的隐伏陷落柱和导水断层,完善矿井排水系统,增加矿井抗灾能力,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多年来,有效预防了突水淹井和重特大水害事故。
“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是水害防治的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同时,“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也有待遇各地区、各单位希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总结完善,从而不断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各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都要针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实际,认真编制煤矿防治水计划和应急预案,坚持煤矿防治水“十六字”原则,落实“五项”措施,加大矿井防治水设施、设备的投入,加强煤矿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的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建立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受水害威胁的煤矿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受奥灰水、老空水和承压含水层水威胁的矿井,要建立并实施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安全保障体系。通过有力的控制和严格的管理,真正使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煤矿水害防治的五项重点,
煤矿水害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科学实践,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既要抓全面,又要抓重点;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当前要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明确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健全工作体系。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
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是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水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配备专职水害防治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各级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
二、完善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措施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责任、部门业务保安、措施审批、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管理和探放水等制度。要开展对矿井范围内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和废弃巷道积水等普查工作,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打探水钻等措施,查明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情况,建立防治水基础资料档案。要制定矿区水害防治标准和防治水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开展质量达标活动,夯实矿井地测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落实保障防治水安全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探放水措施,提高矿井防范重特大水害的综合能力。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机构、人员、设备、设施、资金“五到位”。
三、加强科技攻关,提高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水平
各科研院校、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水害防治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重点研究老空水、溶洞水的探查技术与方法,华北奥灰水突水机理与防治技术,水体下、冲积层下安全开采技术,矿井水害控制——供水——环保三位一体优化技术等。通过研究和攻关,初步构建煤矿水害
防治基本理论框架,积极运用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对水害隐患严重特别是水体下开采的煤矿,要组织水文地质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进行安全评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生产。要不断加大防治水科技投入,按照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矿水害防治的必要投入。
四、开展以水患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活动,严密防范水害事故
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受水害威胁情况和雨季“三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排查的主要内容是:防治水机构是否健全,专业技术力量是否到位;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物资、队伍和措施是否落实;是否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水患是否按期治理;与相邻矿井间的开采关系是否明晰正常;采掘工作面附近的积水情况是否清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和落实。同时,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矿井避灾演习,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
五、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管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和溶洞水威胁、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指定专人跟踪并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凡存在重大水患、无法保证安全开采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肃追究煤矿水害等事故责任。针对当前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造成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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