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A1 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核准项目代码 GJ1 GD1 GJ2 GD2 GJ3 GD3 GJ4 GD4 RJ1 RD1 RJ2 RD2 RJ3 RD3 RJ4 RD4 RJ5 RD5 RD6 RD7 RD8 RJ9 RD9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超高压容器 核准项目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备 注 球形储罐 第三类压力容器 压力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容器 氧舱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长管拖车、集装管束 储气井式高压容器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号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核准项目代码 DJ1 DD1 DJ2 DD2 DJ3 DD3 DJ4 KJ1 JD1 锅炉 JD2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安全阀 FD2 TJ1 TD1 QJ1 起重 45 QD1 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电梯 各类电梯 气瓶 介质 核准项目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督检验监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备 注 压力 公用管道 管道 工业管道 管道元件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发电锅炉的介质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锅炉的介质(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各类气瓶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监督检验 含在线校验应注明,未注定期校验 明时不含 定期校验 监督检验 含防爆电梯应注定期检验 明,未注明时不含 注明品监督检验 种,含防爆起重机应注明,定期检验 未注明时不含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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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8 69
核准项目代码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QJ6 QD6 QJ7 QD7 QJ8 QD8 NJ1 ND1 YJ1 YD1 YJ2 YD2 SJ1 SD1 SJ2 SD2 客运 索道 游乐 设施 起重 机械 核准项目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备 注 注明品种 注明品种 门座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升降机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含防爆起重设备应注明,未定期检验 注明时不含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含防爆机动车辆应注明,未定期检验 注明时不含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3-
轻小型起重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场(厂)内场(厂)内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 A级游乐设施 B、C级游乐设施 各类客运索道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序号 70 71 核准项目代码 RBI 基于风险的检验 核准项目 定期检验 备 注 注明限定范围 注明限定定期检验 范围 FFS 合于使用评价 注:备注栏要求注明品种的,核准时不加注明时为该项目的全部品种;其他情况应当使用“含”或者“限”予以注明。
A2 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A3 理化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1 2 3 核准项目代码 CF LX JX 核准项目 成份分析 力学性能 金相 备注 注明品种 注明品种 注明品种 核准项目代码 RT UT MT PT ET AE 核准项目 射线照相检测 超声波检测 磁粉检测 液体渗透检测 涡流检测 声发射检测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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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B1 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B1.1 拥有设备数量
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B-1的规定,并应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B-1 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辆 B1.2 建制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B1.3 责任
申请人应当提供如下书面保证与承诺:
(1)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
(3)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能够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最低数量 500台 1000台 500km 1000台 500辆 备 注 申请人法人登记所在地所拥有的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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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B1.5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B1.6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B1.7 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名检验检测人员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1.8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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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 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B2.2 法人资格
(1)有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得到省级质监部门委托的单位;
(2)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新机构,应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对全部分支机构实行人员、经费、编制、业务、机构、资产统一管理。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质证书应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检验报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B2.2 责任和禁止行为
(1)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2)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3)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4)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B2.3 规模
(1)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符合特定条件的乙类机构(条件见附件5,以下简称“乙类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B2.4 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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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B2.5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B2.6 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每人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2.7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 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2.8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2.9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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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10 赔付能力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表B-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检验师6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锅炉检验师6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锅炉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或(1)锅炉检验师超声波、磁粉或2名; 渗透无损检测(2)Ⅱ级射线、人员各1人项; 超声波、磁粉、(3)Ⅱ级射线、渗透无损检测超声波、磁粉、人员各2人项; 渗透无损检测(3)材料、焊接人员各2人项; 专业大专以上(4)材料、焊接技术人员各1专业大专以上名 技术人员各1名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GJ1 GD1 GJ2 GD2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 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γ射线机※; (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至少含C、S、P的16元素); (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8)台式金相显微镜; (9)全站仪; (10)应力测定仪※; (11)垢样分析设备※; (12)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视频内窥镜;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8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GJ3 G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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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名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GJ4 GD4 (1)锅炉检验师1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或承压类基本配备 者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RJ1 RD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或者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 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化工机械、焊接或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至少含C、S、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至少含C、S、P的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11)光谱仪 RJ2 RD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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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3 RD3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化工机械、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1)光谱仪 RJ4 RD4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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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5 RD5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 求: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1)静电测试仪;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2)接地电阻测试仪;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3)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漏电流测试仪; (5)噪声测试仪; (6)照度测试仪; (7)测氧仪 RD6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5)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RD7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静电电阻测量仪; (3)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测氧仪; (5)含氧量分析仪;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包括蒸汽吹扫);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7)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校验装置;(8)起重及必要的专用(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工具和工装※; 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9)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4)持证罐车驾驶员1名; (10)除锈和喷漆设备 (5)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注:B-4 注:B-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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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D8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自动超声波测厚装置(具有实时记录功能); (2)多通道自动超声波检测装置(大于等于20通道); (3)固定式磁粉检测装置(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于规格φ355~φ610×12000mm的气瓶检测)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能够对瓶口内螺纹进行检测);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气瓶内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和长5mm的;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可见裂纹的功能)(6) 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压类); 水压试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2)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注:(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45MPa); B-6 发射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7)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4)Ⅱ级渗透无损检测人员2人装置(排气量不小于3m3/分钟,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30Mpa); 项。 (8)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9) 静电电阻测量仪; (10)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1)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12)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13)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4)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5吨); (15)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6)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7)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8)自动喷丸机; (19)专用喷漆装置; (20)用于转运用的拖车牵引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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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9 RD9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4人; (3)Ⅲ级超声波、声发射、涡流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声发射、涡流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其中一名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测井工作经验); (5)油气井工程、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一名(熟悉固井工艺并有两年油气井钻采工作经历)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自动超声波实时记录测厚装置; (2)固井质量检测装置(测量深度300m); (3)测斜仪;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注:B-7 波采集功能); (5)储气井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的功能; (6)水泥密度计; (7)全站仪; (8)便携式光谱仪; (9)金相检测仪; (10)GPS定位系统 DJ1 DD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全站仪; (7)接地电阻测量仪; (8)燃气泄漏检测仪; (9)管道爬行器※; (10)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11)检测工具车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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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DJ2 DD2 (1)压力管道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 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3)全站仪※;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燃气泄漏检测仪; (6)管道爬行器※; (7)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DJ3 DD3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管道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者达到以下同等要 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γ射线机※; (4)经纬仪; (5)水准仪; (6)接地电阻测量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DJ4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压力管道检验员2名;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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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K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各2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者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 (2)视频内窥镜;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6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台式金相显微镜;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PJ1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气瓶检验员3名;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3)Ⅱ级射线、超声、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TJ1 TD1 (1)电梯检验师2名; (2)电梯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电梯检验师1名; (2)电梯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电梯的相关检验规则的要求配备,其中: (1)钢丝绳探伤仪(要求能定性、 定量、定位)至少1台; (2)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至少1台; (3)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1台; (4)加减速度测量仪至少1台; (5)限速器测试仪至少1台; (6)其他设备按实施检验人员组 数配备,每组1套; (7)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8)还应当配备适用于防爆场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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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QJ1 QD1 QJ2 QD2 QJ3 QD3 QJ4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起重机检验师1;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D4 注:B-8 QJ5 QD5 QJ6 QD6 QJ7 QD7 (1)起重机检验师1;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至少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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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2名; (2)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2名; (3)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QJ8 QD8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附件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 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NJ1 ND1 (1)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4名; 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2Ⅱ级超声、磁程》附录1要求,每组至少配1粉无损检测人套 员各1人项 YJ1 YD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机电类); (2)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3)游乐设施检验员3名; (4)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5)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附件2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YJ2 YD2 (1)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2)游乐设施检验员3名; 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附件2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 各1人项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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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机电类); (2)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 (3)客运索道检验员3名; (4)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5)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 (2)客运索道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SJ1 SD1 SJ2 按照《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客运拖牵索道监督 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附件1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SD2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注:(7)应力测定仪; B-9 (8)声发射仪; (9)脉冲涡流测厚仪或超声波导波检测仪; (10)磁记忆检测仪; (11)高温声发射仪; (12)高温超声波检测仪; (13)红外检测仪; (14)TOFD仪; (15)相控阵仪 ; (16)满足要求的RBI分析软件 RBI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5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经过相应培训,熟悉掌握RBI相关技术标准并有实际RBI应用经验); (3)III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无损检测人员5人(熟悉相应在线检测技术并有实际应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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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核准项目代码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FFS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5名(经过相应培训,熟悉掌握合于使用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并有实际应用经验); (3)III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有承压设备设计经验的人员2人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本规则理化检测机构LX所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 (2)本规则理化检测机构JX所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 (3)材料断裂韧性测试设备※ 注:(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含C、S、B-10 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含残余应力测定设备); (7)TOFD或者相控阵设备; (8)满足要求的结构应力分析软件 注: B-1 检验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必须满足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在对一些特殊设备进行检验时,还必须具有针对此类设备检验的特殊资源与检测手段。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配备:
(1)检验设备,测厚仪、X射线机(大于等于250KV)、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机、观片灯、内窥镜、光谱仪※、便携式金相仪※、便携式硬度仪、黑度计、耐压试验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等;
(2)必备的量检具和工具,3m钢卷尺、150mm钢直尺、125mm游标卡尺、焊缝规、塞尺等,专用检验锤、放大镜、手电筒、测电笔等,以及安全照明设备。
B-2 打※号的为可租赁的设备,应当签订租赁协议,分包项目所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可不配备。 B-3 综合检验机构申请无损检测、理化检测、气瓶检验、锅炉介质化验和安全阀校验等项目时,其资源条件应与相应单项机构的资源条件一致。
B-4 铁路罐车检验场地大于或者等于1200m(不包括铁路),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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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汽车罐车检验场地≥1500m,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检验机构,其已经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汽车罐车的数量不低于200台。
B-6 的长管拖车专用检验场地,室内检验工作场地大于或者等于1500m,室外工作场地大于或者等于2000m(应有污水处理措施),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检验机构,其已经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拖车或集装管束的数量不低于500台(套)。
B-7 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储气井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储气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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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数量不低于600个,并且具有以下人员:
(1)可分析地域地层的地质信息,分析对储气井的影响,能够计算地层作用力;
(2)熟悉光谱与金相检测操作和解释,熟悉埋地腐蚀特性,熟悉防腐与防护,熟悉固体、岩石、流体、结构力学;
(3)能进行储气井模拟仿真计算分析,能利用GPS系统对储气井进行定位测量。
B-8 对于申请核准多个起重机械检验项目的,同样型号、精度的仪器设备不要求重复配置,但应当保证每个检验组一套覆盖其从事检验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还应当配备适用于防爆场所的仪器设备(不从事防爆起重机械检验的自检机构除外)。
B-9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 (2)在已批准进行RBI应用的单位监督指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 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
B-10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合于使用评价类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 (2)连续开展合于使用评价工程应用活动3年以上,有至少10个工程应用案例; (3)有比较完整的材料性能基础数据库。
B3 气瓶检验机构 B3.1 法人资格
有法人资格,能够、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B3.2 规模。
(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15人(自检机构除外);
(2)申请核准定期检验项目的气瓶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表B-3的要求;
表B-3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气瓶种类 无缝气瓶 数量(只) 10000 焊接气瓶 5000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 特种气瓶 80000 8000 4000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4)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交换系统。
B3.3 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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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2)质量负责人,有相关理工程师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4。 B3.4 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见表B-4。 B3.5 场地
检验场地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注:B-11 无损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无损检测机构承担,签订委托协议后可不要求专门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
B3.6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3-7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3-8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3-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B3-10 禁止行为
不得从事气瓶的修理或翻新业务,不得涂改或编造气瓶原始钢印或为无原始钢印(或标志)的气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表B-4 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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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项检验人员 目代码 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PD1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8)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气瓶检验员蚀产物的装置(瓶内壁附有油脂的气瓶,还须配备蒸汽4名 吹扫装置); (9)安全照明装置;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水压试验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6)钢印滚压机、打字等打字装置;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工具;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压扁设备 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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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核准项检验人员 目代码 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8)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9) 自动记录试验数据的水压试验专用设备和其他检测专用设备; (10) 焊缝测量工具; (11) 气瓶专用除锈设备; (12)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6)钢印滚压机、打字等打字装置;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工具;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压扁设备; (19)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1)测厚仪; (2)必备的量、检具; (3)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4)瓶阀自动装卸机; (5)专用除锈设备 (6)自动记录试验数据的水压试验专用设备和其他检测专用设备; (7)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8)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9)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0)钢印滚压机、打字等打字装置; (11)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工具; (12)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3)焊缝测量工具; (14)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备注 PD2 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气瓶检验员4名 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PD3 气瓶检验员4名 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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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核准项检验人员 目代码 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PD4 (1)测厚仪; (2)必备的量、检具; (3)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4)瓶阀自动装卸机; (5) 使用干燥洁净气源的气压试验专用设备和其他检测专用设备 (6)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气瓶检验员(7)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4名 (8)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9)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0)钢印滚压机、打字等打字装置; (11)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工具; (12)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3)焊缝测量工具; (14)无损检测设备; (15)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 (16)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缠绕气瓶(呼吸器用,车用): (1)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2)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3)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可燃气体置换和处理装置(对车用瓶); (4)瓶阀自动装卸机; (5)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6)气瓶金属部分外表面清理装置(对环缠绕车用瓶);纤维部分修补工具; 气瓶检验员(7)安全照明装置; PD5X 4名 (8)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9)水压试验装置; (10)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1)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2)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3)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4)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5)喷涂气瓶漆色的器械(对环缠绕车用瓶); (16)拆卸和安装气瓶的工具; (17) 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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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核准项检验人员 目代码 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车载LPG钢瓶: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8)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的蒸汽吹扫装置; 气瓶检验员PD5Y (9)安全照明装置; 4名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6)焊缝测量工具; (17)无损检测设备; (18)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9)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20) 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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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核准项检验人员 目代码 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车载CNG钢瓶: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可燃气体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8)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的装置; 气瓶检验员(9)安全照明装置; PD5T 4名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6)钢印滚压机、打字等打字装置;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9) 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低温气瓶: (1)静态蒸发率测试仪器; (2)抽真空设备; (3)能够对焊接绝热气瓶的夹层抽真空,并且能保证系统真空度在10-4Pa以内; (4)用于静态蒸发率测试的质量流量计及质量流量控制气瓶检验员PD5W 器能够实时显示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准确度为±4名 1.5%,重复精度为±0.2%; (5)用于夹层真空度测试的真空规管必须采用金属规管,真空规管测量范围至少为105Pa~5*10-7Pa; (6)氦质谱检漏仪,最小可检漏率需至少达到10-12Pa.m3/s; (7) 用于检验数据库管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B4 无损检测机构 B4.1 法人资格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有的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能够、公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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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无损检测工作。
B4.2 规模。
(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且聘期不少于2年的持证员工人数不少于15人; (2)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其中检测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B4.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
(2) 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具备在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或者担任检测责任师及技术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个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无损检测Ⅱ级及以上资格证。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相应的无损检测Ⅲ级资格,或者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担任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人员中,Ⅲ级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6)持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25%,人员的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其中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各个级别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表B-5的要求。
B4.4 仪器设备
(1)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B-5; (2)申请RT项目,需要持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3)配备γ源检测设备的还需要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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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5 场地、设施
(1)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 m2;
(2)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专门场所与设施; (3)有的档案存放设施或者场所;
(4)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并且满足存放要求;
表B-5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
申请核准项目与数量 RT UT 单项 MT PT ET AE 2项 多项 3项 4项 4项以上 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持证人员数量 Ⅲ级 ≥1 ≥1 ≥1 ≥1 - ≥1 ≥2 ≥2 ≥3 ≥4 Ⅱ级 ≥4 ≥4 ≥4 ≥4 ≥2 ≥2+1(UT) ≥6 ≥10 ≥16 ≥20 注:B-12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数系指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数
(2)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应当为聘期不少于2年的正式聘用全职人员。 (3)申请RT项目,持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的人员,还需要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AE项目,持证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人,持有UT方法Ⅱ级及以上资格。
(5)计算机每5人至少有1台,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测报告的需要; (6)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无损检测数据交换系统; (7)有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办公设施。 B4.6 法规
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4.7 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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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4.8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测工作,并且提供完整的试检测工作程序、记录、报告及能够证实所申请核准项目检测能力、质量控制方法、技术管理水平的相应资料。
其中所提供的试检测报告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RT项目,射线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底片数量应当不少于600张;( (2)UT项目,超声波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m; (3)MT项目,磁粉焊缝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500m; (4)PT项目,渗透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100m; (5)ET项目,涡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B4.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100万元)。 B4.10 民事、刑事纠纷
申请单位无破产、债务等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表B-6 无损检测仪器装备的基本要求
无损检测项目类别 仪器或设备的基本要求 备注 射线检测(RT) 超声波检测(UT) (1)X射线机4台,且其中至少1台应当≥300kV或者为γ射线机; 若配备(2)射线报警仪2台; γ射线(3)底片烘干箱及黑度计(含有标准黑度片)1台; 机,还应(4)自动洗片机1台,以及手工洗片槽1套或恒温手工洗片装置1当具有台; 符合相(5)暗室装置1套(恒温装置、切片刀、安全灯); 关规定(6)观片灯3台(其中至少1台的亮度≥80000cd/㎡,其余观片的γ源灯的亮度≥40000 cd/㎡); 存放场(7)X射线机自校装置1套(射线计量仪、阶梯试块、秒表及量具) 所 (1)超声波探伤仪3台,其中至少1台为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 (2)超声波测厚仪1台; (3)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所规定的各种标准试块至 少有1套; (4)超声波探伤仪自校装置1套(示波器及调试用试块)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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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无损检测项目类别 仪器或设备的基本要求 1.磁轭式磁粉探伤机4台(其中至少1台适用于棒状和管状部件的磁化装置); 2.黑光灯1台; 3.磁悬液浓度沉淀管1个; 4.JB4730标准所规定的各类灵敏度标准试片(块)至少有1套; 5.磁粉探伤仪自校装置(44N、118N重力块各1块、标准砝码1套、磁场指示器、游标卡尺1个、兆欧表1个)1套 1.黑光灯1台; 2.JB4730标准所规定的各类灵敏度测试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各 2块 1.多频涡流探伤仪1台; 2.JB4730标准所规定的灵敏度调试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至少有 1套 备注 磁粉检测(MT) 渗透检测(PT) 涡流检测(ET) 1.16通道声发射检测仪1台; 声发射检2.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1台; 测(AE) 3.声发射检测标准所规定的各类灵敏度调试试块和对比试块1套
B5 安全阀校验机构 B5.1 法人资格
申请核准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法律责任。能够、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校验工作。
B5.2 规模。
(1)签定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FD1项目不少于10人,FD2项目不少于6人。
(2)校验仪器设备总值(原值),FD1项目不低于80万,FD2项目不低于40万元)。 B5.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安全阀维修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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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2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安全阀维修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2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质量管理工作。
(4)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7。 B5.4 仪器设备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表7。
表B-7 安全阀校验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1)安全阀校验台(压力表精度1.0级以上)2台(其中1台具备整定10MPa以上安全阀的能力,且具有计算机自动记录整定压力与密封压力的功能); (2)能提供10MPa以上稳定气源的装置; (3)容积不小于1m3的储气罐; (4)安全阀研磨机2台; (5)机械平面度检测仪 申请在线校验的,应配备具有自动记录功能的安全阀在线定压仪2台 (1)安全阀校验台(压力表精度1.0级以上)2台; (2)能提供稳定气源的装置; (3)容积不小于1m3的储气罐; (4)安全阀研磨机2台(其中1台具备研磨DN250以上安全阀的能力); (5)机械平面度检测仪 申请在线校验的,应配备具有自动记录功能的安全阀在线定压仪1台 备 注 FD1 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同时申请在线校验的,其中II级安全阀维修人员不少于2名)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FD2 安全阀维修人员3名(同时申请在线校验的,其中II级安全阀维修人员不少于2名) 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B5.5 场地、设施
(1)具有与承担的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安全阀校验专用场地不少于100m2。校验和办公各自具有的工作区域;
(2)有的档案存放设施及场所; (3)满足出具校验报告的计算机2台。 B5.6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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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中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有正式版本。
B5.7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校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B5.8 试校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校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校验安全阀资格的机构对其校验能力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的确认文件。试校验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安全阀维修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6 锅炉介质化验机构 B6.1 法人资格
申请核准从事锅炉介质化验的机构(以下简称介质化验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法律责任。能够、规范和公正地开展化验工作。
B6.2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JD1不低于40万元,JD 2不低于20万元。 B6.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化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由热能或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具有水处理作业人员资格,熟悉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由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2年,具有水处理作业人员资格,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质量管理工作;
(4)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8。 B6.4 场地、设施。
1.具有与承担的化验工作相适应的化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化验和办公各自具有的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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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的档案存放设施及场所。 3.满足存放要求的仪器设备存放场地。
4.有专门的化学药剂贮存场所,并且满足化学危险品安全存放要求。 B6.5 仪器设备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水处理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表B-8;
表B-8 锅炉介质化验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 目代码 试验人员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其他条件 备 注 JD1 JD2 (1)数显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数显酸度计; (3)电导率仪; (4)溶解氧测定仪、PNa计; (5)离子计(可测铁离子、铜离子、二氧化硅、磷酸根、联氨)或离水处理作业人员子色谱仪; 5名,其中高级人(6)分光光度计; 员2名 (7)浊度计; (8)含油量分析仪; (9)电热干燥箱; (10)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1)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2)纯水制备设施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架盘天平; (3)酸度计; (4)电导率仪; (5)分光光度计 水处理作业人员(6)浊度计; 2名 (7)电热干燥箱; (8)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9)有机热载体残碳、运动粘度、闪点、酸值等指标的分析仪器; (10)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不少于5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应包括的分析天平室和通风柜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不少于3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由总局应包括受理并的分析天平审批 室和通风柜 注明品种 B6.6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中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有正式版本。
B6.7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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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6.8 试验能力
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时,采用盲样考核的方式验证其试验能力。 B6.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B7 理化检测机构 B7.1 法人资格
申请核准从事理化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理化检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规范和公正地开展试验工作。
B7.2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B7.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等;
(2)技术负责人,由材料、焊接、热能、化工机械或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由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质量管理工作;
(4)责任师,由材料、焊接、热能、化工机械或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9。 B7.4 场地、设施。
(1)具有与承担的理化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试验和办公各自具有的工作区域;
(2)有的档案存放设施及场所; (3)有满足存放标定样品的设施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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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5 仪器设备
各类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9。
表B-9 理化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 试验人员 目代码 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1)碳、硫自动分析仪; (2)比色计或原子吸收或ICP光谱; (3)分析天平2台(千分之一克和万分之一克各1台); (4)自动光谱分析仪(或普通摄谱仪); (5)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6)测微光度计; (7)常用标样 (1)大于或等于600kN材料万能试验机;另外,申请高温拉伸的,相应设备应具备高温拉伸试样处理功能(高温力学性能); (2)大于等于296焦耳的冲击试验机;另外,申请低温冲击试验的,相应设备应具备低温冲击试验功能; (3)布式硬度计、洛氏硬度计和维式硬度计、里式硬度计各1台 (1)台式金相显微镜(不低于800倍); (2)便携式金相显微镜(不低于500倍); (3)扫描电镜; (4)预磨机、抛光机(或电解抛光机)、镶嵌机各1台 其他 要求 备 注 专业试验CF 人员3名 由总局受理并审批 LX 人员3名 专业试验根据设由总局备条受理并件,注审批 明项目 JX 人员3名 B7.6 法规
专业试验根据设由总局备条受理并件,注审批 明项目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中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有正式版本。
B7.7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7.8 试验能力
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时,采用盲样考核的方式验证其试验能力。 B7.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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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乙类检验检验机构核准的附加要求
C1 乙类机构的条件
(1)同时具备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的条件; (2)同时具备申请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条件;
(3)检验责任区内每万平方公里特种设备数量一般少于2500台。
对于设备数量非常稀少的地区,满足检验责任区内特种设备数量少于2000台或每万平方公里特种设备数量少于300台时,承压类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一名检验师,机电类项目(电梯、起重机、场内机动车辆)有一名检验师,可以按照乙类机构进行核准。
C2 乙类机构的申请
检验机构申请按乙类机构进行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市级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按乙类机构进行核准。
C3 乙类机构的证书颁发
申请核准的项目中,只要有一项按照乙类条件申请核准的,即颁发乙类机构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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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检验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核准的附加要求
D1 重组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或延续后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D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后符合申请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为合并重组后申请机构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核准证》。
(2)经确认合并重组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申请单位。
D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D4 核准条件
(1)合并重组后使用一个法人证书的,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10%且不少于2个;
(2)合并重组后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实现了人员、经费、编制、业务、机构、资产统一管理的的,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50%,各分支机构的设备、设施等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的项目的要求,部分设备(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γ射线机、视频内窥镜、力学性能试验设备、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全站仪、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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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样分析设备、声发射仪、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管道爬行器、埋地管理外防腐层检测仪)可以资源共享;
(3)合并重组后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且未能做到人员、经费、编制、业务、机构、资产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各分支机构的设备、设施等的配备应分别满足所承担的项目的要求,并为合并重组后的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核准证书,各分支机构的核准证书同时注明合并重组前后两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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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E
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
E1 检验任务范围
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经核准机关批准在符合条件的综合检验机构设立,其开展特定专业检验工作时不受检验责任区,可以接受使用单位约请,经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同意后,承担使用单位委托的特定专业的定期检验工作。
E2 具备资历和能力
申请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历和能力 (1)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应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的研究经验,主要承担或作为主要协作单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2)连续3年承担省、部级相关专业的科研项目,具有独创性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拥有相关专利技术,具有带动本专业我国整体检验水平提高的能力,其研究成果能够解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的现实问题或已经纳入规范、标准,并成功推广应用2年以上,已经创造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3 专业人员队伍
应有一名以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具备较强的科研人才梯队,各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合理,须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人员2人以上,硕士学位人员6以上。
E4 资源条件、设备、设施
应有与申请开展专业科研相适应资源条件,包括科研研究相应的设施、试验设备和 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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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附件F
TSZS005-20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申请机构:
机构类型: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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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所 在 国 所在市(地) 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传 真 互联网网址 所属行业 级 别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管理机关 成立日期 固定资产(万元) 总人数 无损检测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认证项目 取得相关认证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代理负责人 电子邮箱 认证机构 申请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共 页 第 页
所 在 省 所在区(县)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批准成立机关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编号 开始工作日期 检验检测(试验) 设备价值(万元) 检验人员数 试验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职称 认证日期 认证有效期 - -4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申请核准项目 序号 检验检测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检验检测项目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与处罚。现按照规定申请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测核准,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在取得核准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日期: 共 页 第 页
原有 核准 新申请 核准 -43-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机构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受理机关意见 负责人: 日期: (专用章) 受理编号: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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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检验检测情况 检验检测项目 检验检测 收入(万元) 年 年 年 年 合 计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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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机构资源 占地 办公 房屋 m2 检验 检测 2m 试验 各部门人员组成 部 门 部门负责人 派出机构 名 称 地 址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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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 房屋 m2 m2 部门人员数 总人数 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持证检验检测人员情况 持证情况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学历 所学专业 职称 类别 级别 证书 有效(方法) (项目) 编号 期至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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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检验检测与试验仪器装备状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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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产地 数量 主要性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备 注 共 页 第 页
页 数 -49-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G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确认单
申请机构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机构类型 申请核准 项目代码 主管部门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设立的自检机构 □ 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 拟检验设备所在的 持证检验人员 拟承担检验责任 地域或范围(单位) 数量(人.项) 的设备数量 (如拟承担的检验责任区与已有的检验机构交叉或检验人员数量无法覆盖检验责任区的,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划并确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拟检设备所在地”栏填写XX市XX区(县);
(2)“拟承担检验责任的设备数量”栏,应注明单位,压力管道单位为“km”,汽车或铁路罐车
以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为“辆”,气瓶单位为“只”,客运架空索道单位为“条”,其余设备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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