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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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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是指水利、水电、水务、水文等工程,包括水库、泵站、堤防、渠道、井田、水闸、工程建筑物等。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对人身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安全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器材,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的掌握。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防汛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防汛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隐患,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十五条 防汛期间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上级主

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进行紧急处置,组织人员撤离、人员伤亡救治以及设备的维修和恢复。

第十 对于发生的事故、事故隐患和事故原因,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侵占、破坏水利设施的,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被损失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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