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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内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以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为主。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年度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未注册情况;5、原则上研究生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内荣誉;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并具备以下指标:

(1)课程成绩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a、课程成绩的等级全部在B以上,其中A的比例不低于40%;b、如果课程成绩等级有一个C,其余成绩等级应全部在B以上,其中A的比例不低于60%。

(2)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目录详见《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

(3)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可同时申请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1、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2、第二年参评时重复使用第一年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不予再次申请:

1、在校期间受到党团纪处分、学校行政处分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学校各基层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学校的暂行办法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学校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

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内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学校将基层单位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学生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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