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企业及工程施工队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由于木材采伐及营林造林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特殊性,确定了木材采伐及营林造林属于高危行为,为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清除安全隐患,是公司采伐木材及造林施工作业首要任务,因此,为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特与乙方签订该责任书。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把山场管理员定为山场安全管理员,各施工承包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责任。
二、第一责任人负有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公司及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认真研究和布置落实。
三、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对所属民工安全宣传教育覆盖率达到100%,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四、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民工在伐区、造林地、贮木场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人身安全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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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定针对技术生产事故,属于施工队人为造成的生产事故、放火、与人打架等由包工队自行解决,伐区纠纷由公司解决。
六、造林地安全生产
1、第一责任人在进入造林地后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公司山场安全管理员参加,强调宣传预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第一责任人进入造林地扎棚前,要实地勘察,要注意防水、防雷、防滑坡、塌方、树倒等,尽量在开阔无危险地带扎棚。
3、对爆炸物品应严格实行专人管理,炸药、雷管、火线应分开存放,使用前要有发放登记手续,在林道路的开挖中如要使用炸药,要严格执行持证爆破,无证人员一律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
4、在木材生产中,由于山坡陡,工作条件恶劣,放树、打枝、刮皮、造材、清理、归堆、装车等一系列工序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开工前对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后方能安排民工进山作业。
5、在砍树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好放树倒方向;认真研究木材的集材方式;严禁在搭挂树下休息;要求民工在工作时要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6、第一责任人要随时对民工和来往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民工的防火意识,生活用火的周围必须打好隔离带;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用火清理造林地时,必须经公司申报护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后,由山场安全管理员检查完防火隔离带后,方可用火,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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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严防死守,把火势控制在造林地内。在实施放火过程中,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交代安全事项,注意火星、滚木及夜晚行走安全。在生产中,一旦出现火灾要“打早、打小、打灭。”
7、加强对油锯手的安全意识培训,严禁在伐区中修理机器及试机,以免引起火灾。
8、第一责任人在木材倒运过程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凡进山倒运的车辆必须车检合格,手续齐全,才能进山倒运;无证驾驶、黑车、报废车辆一律不准进山;要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防火宣传,严禁倒运途中丢烟头及带无关人员进山用火。
9、要求第一责任人一旦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根据各自生产量的大小,所使用的民工人数的多少,必须配备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具有合格证书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从业上岗人员每人不得少于1顶,要求作业时必须佩戴)其中把各自包工队的班组长定为安全生产管理员兼专职监督员。
七、责任
1、在年度内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重伤及死亡1人以上,含1人)对第一责任人惩罚3000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一切责任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2、对公司林地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按价赔偿公司,造成严重后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因失火、偷盗等造成公司木材损失的由第一责任人按市价赔偿公司。
4、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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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生产、生活用火中,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人自行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责任书由公司与第一责任人双方签订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
检查单位: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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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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