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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规程

来源:爱问旅游网
禹新笫00016号

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漏电保护器)安全标准

2009年元月10日发布

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发布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漏电保护器)安全规程

1、 编制依据: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9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正确选择、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漏电保护器)及其运行 管理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不超过230/400 (220/380) V的电 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

本规程不适用于相与相之间或与N线之间发生的电击事故、电气设备损坏或电气火灾事故 的保护作用。

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电击事故的有效措 施之一,也是防止漏电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但安装漏电保护器后, 仍应以预防为主,并应同时采取其它各项防止电击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

本规程规定了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及其运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用电系统。

本规程所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的漏电电流超过允 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漏电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断路器、带漏电保护的插头 (座)、漏电保护继电器、漏电火灾报警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3、 术语: 3. 1、直接接触

人体、家畜与带电导体的接触。 3.2、 间接接触

人体、家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3.3、 剩余电流

(I A )

流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主回路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用有效值表示)。 3.4、 剩余动作电流

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规定条件下动作的剩余电流。 3.5、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I An)

制造厂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规定的剩余动作电流值,在该电流值时,剩余电流保护装 置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动作。 3.6、 剩余不动作电流

在小于或等于该电流值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规定条件下不动作的剩余电流值 3.7、 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

制造厂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规定的剩余不动作电流值,在该电流值时,剩余电流保护 装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动作。 3.8、 接地故障电流

由于绝缘故障而流入地的电流

3.9、 对地漏电电流

无绝缘故障,从设备的带电部件流入地的电流 3. 10、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用于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工作条件下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一个规定 值时,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 3.11、 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

在规定的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一个规定值时,发出动作指令的电器 3.12、 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不能执行过载和/或短路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3.13、 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0)

能执行过载和/或短路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3. 14、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其检测、判断和分断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 15、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有关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其检测、判断和分断功能与电源电压有关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 1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分断时间

从突然施加剩余动作电流的瞬间起到所有极电弧熄灭瞬间为止所经过的时间 3. 17、极限不驱动时间

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施加一个大于剩余不动作电流的剩余电流值而不使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动作的最大延时时间。 3.18、延时型RCD

专门设计的对应于一个给定的剩余电流值,能达到一个预定的极限不驱动时间的剩余电流 保护装置。

3. 19、AC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能确保脱扣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20、 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和剩余脉动直流电流能确保脱口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装置。

3.21、 脉动直流电流

在每一个额定个额定工频周期内,用角度表示至少为150°的一段时间间隔内电流值为0 或不超过直流0. 006A的脉动波形电流。 3.22、 试验装置

装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里的模拟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规定条件下动作的剩余电流 条件的装置。

3.23、 分级保护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分别装设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负荷端,构成两级或以上吊接保 护系统,且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主回路额定电流值、剩余电流动作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 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3.24、 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用检测剩余电流互感器、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断路器或报警装置等独立部件分别安装, 通过电气连接组合成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25、 移动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由一个插头和一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一个、儿个插座或接线装置组合在一起,与电 源连接时,易于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27、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用检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报警器或控制器构成的电气火灾实时检测并 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源的装置。

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4.1、对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

4. 1. 1、在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中,剩余漏电保护装置只作为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基本防护措 施的补充保护措施(不包括对相与相、相与N线间形成的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保护)。

4.1.2、 用于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时,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起额定剩余 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c

4.2、 对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

4.2.1、 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主要措施是釆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以防止山于电气设 备绝缘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设备的外露可接近导体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电击事故或 电气设备损坏事故。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造成接地故障,其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动作电流值时,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2.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用于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正确的与电网的系统接地形式相配 合。

4.2、 2.1、TN 系统

a.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TN-C系统,应根据电击防护措施的具体情况,将电气设备 外露可接近导体独立接地,形成局部TT系统。

b)在TN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 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TN-C-S系统中,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只允许使用在N线与PE 线分开部分。 4.2. 2.2、TT 系统

T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防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 4.3、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

4.3.1、 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应装设当接地故障电 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3.2、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 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控制保护范围。

4.3.3、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剩余动作电流的预定 值和预定动作时间,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相配合的要求。 4.4、分级保护

低压供用电系统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用,剩 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

4.4.1、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的需要,一般可分为两级或三级保 护。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 保护。 4. 4. 2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末端用电设备必须按装剩余电流保 护装置。末端保护上一级保护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负荷分布的具体悄况确定其保护范围。

4.4.3、 为防止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可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分级保 护。

4. 4. 4、配电线路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末端保护协调配合 4.4.5、 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 5. 1末端保护

*a)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b)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b、对电源电压偏差较大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剩余电流保护装

置。

C、在高温或特低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非电子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d、安装在易燃、易爆、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中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根据有 关

标准选用特殊防护条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7、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参数的选择

5.7.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选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7.2、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以 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7.3、 电气线路或多台电气设备的电源端为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电气火灾,安装的剩余电 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按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及其泄漏电流值确定。 必要时应选用动作电流可调和延时动作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7.4、 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s。上一 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下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且时间差 应尽量小。 5.7.5、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 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得2倍。

5.7.6、 除末端保护外、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 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5. 8、对特殊负荷和场所应按其特点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8.1、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 mA、一般型(无延 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8.2、 安装于浴室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 电流保护装置。

5.8.3、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的行灯时,应选用额定剩 余动作电流为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8.4、 连接室外架空线路的电气设备,可能发生冲击过电压时,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 如:采用电涌保护器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选用增强耐误脱扣能力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8.5、对应用电子元器件较多的电气设备,电源装置故障含有脉动直流分量时,应选用A型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对负荷带有变频器、三相交流整流器、逆变换器、UPS装置等产生平滑直流剩余电流的电 气设备,应选用特殊的对脉动直流剩余电流和平滑剩余电流均能动作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 8. 6对弧焊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的防电击保护装置。 6、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 6.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要求

6.1.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6. 1. 2、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保护方式。 6. 1.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

6.1.4、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如表1

6.1.5、釆用不带过电流保护功能,且需辅助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与其配合的过电流保 护元件(熔断器)应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荷侧。 6.2、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电网的要求

6.2.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负荷侧的N线,只能作为中性线,不得与其它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 接

地。

6.2.2、 T\\-C系统的配电线路因运行需要,在N线必须有重复接地时,不应将剩余电流保护装 置作为线路电源端保护。

6.2.3、 当电气设备装有高灵敬度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电气设备独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可适当放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RAXI An^50V

式中:

RA—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外露可接近导体的接地导体的电阻总和,Q : I An—剩余动作电流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o

6.2.4、 安装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装置的电气线路或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其泄漏电流必须控制 在允许范围内,同时应满足5.7.5的要求。当泄漏电流大于允许值时,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或 更换。 6.2.5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电动机及其它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 5MQ。 6.3、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施工要求

6.3.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6.3.2、 安装剩余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6.3.3、 组合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控制回路的连接,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5

6. 3. 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剩余电流保护组装置的工作特性, 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正常运行。

6.3.7、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后的检验项U

&、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b、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带额定负荷分合3次,均应可靠动作。

6. 3. 8、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山经技术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7、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的运行和管理: 7.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设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 录。 7.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设入运行后,必须定期试验操作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 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 7.3、 用于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 前进行试验。

7.4、 为检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变化,运行管理单位应配置专用测试 仪

器,并应定期进行动作特性试验。 动作特性试验项目:

&、测试剩余动作电流值; b、 测试分断时间。 c、 测试极限不驱动时间。

7.5、 电子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根据电子元器件有效工作寿命要求,工作年限一般为6年。 超过规定年限应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可否继续运行。 7.6、 因各种原因停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再次使用前,应进行通电试验,检查装置的动作悄 况是否正常。 7.7、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进行特性试验时,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设备, 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利用相线直接对地短路或利用动物作为试验物的方法

7. 8、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 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必要时进行动作特性试验,经检查确认剩余电流保 护装

置本身发生故障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更换。严禁退出运行、私自撤除或强行送电。

7.9、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分析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对已发 现的有故障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立即更换。 7. 10、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 范围。 7.11、 剩余电流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应检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 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不得拆除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12、 对剩余电流断路器、剩余电流继电器和接触器、断路器组成的组合式电器,除定期进 行剩余电流动作试验外,对断路器、接触器部分应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查维护。 7.13、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损坏后,有专业单位进行维修。

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2009年元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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