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 南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试行)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7 年 6 月
编制说明
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全面展开, 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壹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程序,统壹监督工作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分十六部分, 针对工作依据、 监督范围、 机构人 员、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和检测、举报受理和调查、档案信 息管理、监督费用管理、监督工作考核等方面的操作要求进 行了细化,且补充了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施工企业信誉 评价监督工作俩部分的内容。附件部分将监督工作中的程序 性资料进行了规范,操作性较强。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于开展监督工作时, 应按照本 指南规定执行。各参建单位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中可 参考使用。于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 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送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市复兴路 10 号, 100844 ),以便及时修订。
目录
第壹章总 则1
第二章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
1
第三章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 2
第四章监督手续的办理 4 第五章开工前监督工作 5 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6 第七章监督检测的委托 14 第八章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 15
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仃 第十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8
第十壹章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 22第十二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章监督费管理 25 第十四章监督处罚的程序 26 第十五章监督工作考核 27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统壹 监督程序和方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令第 393 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铁道 部令第 25 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建设 [2006]179 号)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建设 [2006]147 号),制订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凡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履行铁路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遵照 本工作指南的规定开展关联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
第三条 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涉及铁 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 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额于 200 万元之上、铁路固定资产 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 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均必须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部管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 其监督 工作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其监 督工作原则上按照铁路局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区域监督站 负责。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办理建设项目 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三章 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
第七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以下称监督总 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监督总站于各铁路局设监督站,于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其业务 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 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 监督站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人 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应专职从事监督 工作,且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监督站主要负责人 (站长、 副站长等) 的变动, 应于征得监督总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 可聘用壹定数量符合资 格条件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铁 路工程系列中级之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 龄不大于 65 周岁, 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不得和被监督项目的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
站必须和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聘 金。
第条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于履行监督职责时, 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关联告知义务。于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俩人。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证分为正式和临时俩
种,由铁道部统壹印制。
1 .证件申办
对于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正式于编人员填写《铁
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附件1),由监督站
及所于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 放正式监督证;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2),经所于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 聘用合同复印件壹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放临时监督 证,证件有效期同聘用合同期。
2 .证件年检
正式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 3月1日至3月31日为 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且填 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 总表》(附件3),统壹报监督总站。对于符合年检条件的, 于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
3 .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 监督证且交
回监督总站注销。
第十三条 各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内部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信息方案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方案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 .廉政工作制度;
11 .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于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 必须到监督 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 应向监督站提交《铁 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附件 4)及以下关联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 关联合
同副本;
3.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4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 复印
件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6.建设
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
第十五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关联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附件 5)。
对于资料不全,或工程采用了新技术、新标准,需要补 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附件 6 )。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 续的建设项
目,壹律不得开工。
第五章 开工前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站应于开工前将项目监督人员和监督计 划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 项目监督人员应依据工程的性质、 规模、 施工 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计划(附件 7 )。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 工作要点、监督检查方式及检查主要内容。监督计划经监督 站审定后,应及时(可经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于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监督站于项目开工前, 应召开建设、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宣读监督计 划,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质量安全 举报通信地址和电话(要求于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 施工现场标识牌中) ,且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等。形成的 会议纪要,纳入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 铁道部的有关技术 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 查为主、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铁路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壹次。
交叉检查由监督总站统壹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监督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和进
展情况,制订检 查计划,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项目,确定检查 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2 .实施监督检查, 对存于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 《铁 路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附件 8),且交 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 应于通知单上注明;
3.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
书》(附件 9)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 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实 现对问题的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项目,应适时安排复 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于整改完毕后进行 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复工通知单》 (附件 10 )。
第二十四条 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 1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方案(施工许可)手续 情况; ( 2 )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情况;
(4)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5)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 2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 工程质量
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
(3)设计变更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3.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 1 )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
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
况;主要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 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
( 2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4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铁道部有关 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 5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执行情况;
( 6)检验批、分项、分部 (子分部 )、单位 (子单位 )工程 质量的验收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上报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 1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 及到位情况; 检测试验设备的配备及到位情况; 试验室资质、 试验人员资格及
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
(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 及措施 )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 3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 查的情况;
( 4 )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的情况; (5)见证检测和平行试验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情况;
( 7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的 闭合情况; (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 参和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方案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 11.1 —— 11.4 。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1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应对抽查部位进行 目测、实
测、仪器检测及质量安全保证资料的核查,且做好 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有怀疑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出具能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案
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
2.主要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特别是建设过 程中要重点
监督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 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主要包括:
( 1 )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及验标要求;原材料各项指标 和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原材料的存放条件和标识是 否符合要求;钢筋连接质量。
(2)路基 地基处理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标要求;路堤填料、压 实指标、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过渡段填料、压实、 检测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路基排水设施是否按设计施工;路 基支挡结构的材料、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路堑开挖方式 和边坡防护是否按要求施作;路基沉降观测及评估情况。
(3)桥涵 明挖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基桩的检测情况;桩和承台、 承台和墩身间的连接质量;预制梁厂的生产资质;梁体保护 层厚度的保证措施;钢筋连接的方式;混凝土灌注期间的试 验指标;梁体养护方式;张拉 / 张放测量控制;压浆和封端质 量;梁体静载试验;现浇梁预压、钢筋安装质量、梁面高程 控制;悬浇梁线型检测;架桥机使用许可手续;相邻梁端相 对高差;支座锚栓孔注浆材料;支座合格证书。
(4)隧道 洞口边、仰坡周围的排水沟、截水沟施作及坡面防护; 超前地质预报和地质核对情况;光爆效果;初期支护(喷射 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锚杆数量、长度及灌浆) ;围岩
变形监控量测;钢拱架;防水板材质和铺设质量;衬砌厚度、 强度及填充密实情况;弃碴场的设置和围挡。
(5)轨道 轨道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和标准要求;铁 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道碴的材质试验 方案;轨距、超高值;道岔的安装质量;无缝线路的锁定轨 温;钢轨焊接接头试验、探伤方案;整体道床的铺设质量。
( 6 )站后工程 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绝缘电阻、防雷 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各项综合试验资料。
第二十六条 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 工企业;
( 2 )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 3 )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4 )是否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关联铁路监督 站核备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 1 )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且向建设 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是否有保证各类管线、设 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
( 2 )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于设计文 件中注明, 且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对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是否于设计文件中提出保 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
全事故的措施及关联要求;
(3) 是否按规定于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 安全施工的措施,且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 4 )是否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 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 项。
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 1 )监理规划(细则)是否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内容,是 否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的内容;
( 2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 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 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
( 3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 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 4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等情况;
( 5 )是否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 验收手续情况;
( 6 )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 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情况;
( 7 )是否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 8 )监理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是否得到闭合。 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不得于该项目完工前转移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 ;
(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 况; (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 6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7)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以及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 8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 况; (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0 )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1 )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监控情况; (12 )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方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13 )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4 )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15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情况;
(16 ) 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测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 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二十 监督站应委托经过省部级之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 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且要将检测机构的有关资质材料 报监督总站核备。 满足招标要求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根据监督工作需要 安排。 第三十条 监督检测程序:
1 .于批复的监督费年度支出预算内,针对项目特点和 进展情况,
确定检测项目和数量;
2.选定满足资格要求的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 测资质报监
督总站备案;
3.组织实施检测;
4.检测单位于约定时限内提交检测方案;
5.监督站将存于的问题以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建 设单位,明
确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和被检测工程的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 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程序、方式必须 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且对其 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壹 经发现将记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且进入铁路建设 市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于建期间 出现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均有权向铁路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要于管辖范围内公布举报地址和电 话,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举报。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 帐,对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监督站要派专人负责及时调查 处理。
1 .有明确举报对象; 2.有具体举报事实;
3.属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范围的。
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应尽快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 果。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总站转来的举报和本站受理的重大 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监督总站。 调查处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结论 2.参建各方 3 .调查过程 4.工程处理措施
5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于调查处理举报过程中,没有主管领导的 同意,不得
将举报人及其检举、揭发、控告等有关信息、材 料透露给监督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何种情况,不允 许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三十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前通知监督站参加 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站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的规定,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规定等进 行重点监督,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制 度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铁道部组织的验收,监督站于验 收委员会首次会议前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或补充方 案)。由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监督站于验收工作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或补充方案) 。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附件 12 )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1.工程简介; 2.监督工作简介;
3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及执行工程建 设强制性
标准的检查情况;
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 全的抽查
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5.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6.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 .各责任主体及关联人员的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及 处理; 8.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9.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10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联建议。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必须由项 目监督负责人签认,且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同意且加盖公章 后出具。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监督方案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且同时报监督总站,其它铁路建设项目报监督总 站。
第十章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二条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铁路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安 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进 行记录且公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委托监理的,未委托;
3. 未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
的 ;
4.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5.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
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 合安全施工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
6.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
7. 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未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的;
2.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
材料,无国家、铁道部技术标准,也未按规定进行 审定的 ;
3.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勘 察原始记
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4. 按规定应参加施工验槽的 ;
5.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于施工 前拒绝向
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6. 拒绝参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
7. 于设计文件中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 注明, 对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指导意见; 对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于设 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
8.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2.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 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 经培训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即上岗的;施工单 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 全考核合格后就任职的 ;
3. 开工方案批复前,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审查而未
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变更设计未按有关规定 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
4. 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偷工减料
的 ;
5.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6.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壹道工序施工的 ;
,或未
7. 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挪用的 ;
8.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9.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
及配件,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10. 施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监
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11.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工程师进
驻施工现场的;
2. 未按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形式进行
监理的;
3. 未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以及经
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 施监理的;
4.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是
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方案, 未出具的; 6. 其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 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 动的; 3. 出具虚假方案,以及检测方案数据和检测结论和实 测数据严
重不符合的;
4. 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参建 各方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和上报,监督总站定期于媒 体上予以公布,保留时
间不少于 6 个月。
第十一章 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监督站
派员对质量信誉评价活动进行抽 查,每个评价期内,对参和信誉评价的项目抽查次数不少于 壹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组织 机构、评价程序、检查过程、结果公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 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条 监督站于接到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结果 (包 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后,准备评价方案, 于每年 1 月 10 日和 7 月 10 日前报监督总站。
第五十一条 监督站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存于违反铁道 部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方案监督总站, 且于评价方案中反映。
第十二章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督
站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及时进 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关联资料及监督计划; 2. 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 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 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 料;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6.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7. 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8. 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9.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10.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壹用国际标准 A4 号 纸,按档案管理制度装订存档。
第五十四条 监督档案应按重要程度分类保存,保存年 限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最低不少于 15 年。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 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 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 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送各类信 息,电子版文件同期报至监督总站电子信箱。 报送信息包括:
1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月报, 报送时间为每月的 28 日前, 主要
内容包括:
(1)监督站本月工作大事记;
(2)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3)问题复查情况; (4)下月监督工作计划;
(5)本月下发的监督通知书汇总表;
(6)本月受理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半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的元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前,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站半年工作大事汇总; (2)监督项目的总体情况简述;
( 3 )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附件 13 ); (4)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闭合情况汇总;
( 5 )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 取的措施; ( 6 )监督工作效果分析。
3 .监督站年度工作计划,每年 12 月 31 日前报。
4 .总站安排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结束后 3 天内 上报。 5 .总站安排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汇报,调查结束后 3 天内上报。 6.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评估方案 7.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方案 8 .其它专题方案
第十三章 监督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监督费实行财政统壹预算管理,监督 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俩 条线。
第五十 各监督站应到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收取方式分 为壹次性、按季度、按年度三种形式,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监督费必须按规定于
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费按照部批概算 金额收取,其它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督费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 收取,也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十一条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 支预算报所于铁路局财务处,且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 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
第六十二条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 管理制度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于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 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 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六十三条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 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于 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和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 所于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 站负责发放。
第六十四条 监督站必须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 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监督处罚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 关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 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 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壹个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俩 次之上罚款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依法从重 处罚:
1.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 2.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
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 .于共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六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 行,且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于工程实物、资料、凭证 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能够先行封存。 封存时应当制作 《证据封存登记清单》 ,且应于五个工作日内 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五章 监督工作考核
第七十条 监督总站依据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监督站进行 壹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同期组织壹次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监督工作突出, 所于监督站经总站考核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质 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监督站和监督人员, 总站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十二条 监督站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整顿;连续 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监督资格且建议铁道部解散该监 督站。
第七十三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监督总站 取消其监督资格。
1 .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于严重错误, 造成不良
后果的;
2 .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4.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
3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________ 监督站监督证年
检汇总表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1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11.1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1.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1.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1.4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13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_________ 监督站人员统
计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专业 学历 参加工作 任现职时间 时间 学位 工 作 简 历 年月日 所于 单位 监 督 站 意 见 意见 年月日 人事 部门 年月日 监 督 总 站 意 见 注:监督站和所于单位人事部门需于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且盖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专业 学历 参加工作 任现职时间 时间 学位 工 作 简 历 监 督 监 督 站 意 见 意 见 年月日 总 站 年月日 注:监督站需于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且盖章
序号 职务 姓名 年龄 专业 技术职称 从事铁路建设 关联工作时间 是否接受过 监督培训 监督证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申报表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 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 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手续。
壹、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万元) 建安费(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二、 建设单位:
三、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四、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五、 监理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 号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六、施工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 号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安全牛产许可 证是否有效 七、提交资料
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等。
八、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
类别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电话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九、设计单位主要人员
单位 类别 姓名 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项目总体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现场配合 负责人 九、监理单位主要人员
单位 类别 姓名 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总监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十、施工单位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 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电话 名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附件5
编号:铁质安监督站[200]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符合规定, 自本监督书 签字
之日起,监督站对该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参建单 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工程 名称 工程规模 建安费总额 (万元) 监督费 (万元) 备注 壹、计划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监督时间:自年月日至该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三、 已提交资料:
四、 监督工作要求及监督费支付:
1. 监督站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铁路 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和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建设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 有关资
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监督费用支付方式:
项目监督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站长:
监督站:(监督站印鉴) 银行账号:
年月日
填写说明:本监督书壹式四份(监督站二份,建设单位二份)。其
他有关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6
编号:铁质安监督站[200]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经审查,你单位于办理 _______________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中尚需补充以下内容: 请于年月日前提交我站。
(监督站印鉴)年月日
附件 7
编号:铁质安监督站 [200]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建设单位名称):
自年月日起,我站依法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根据本工程项 目特点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 我站拟定了监督计划, 请据此予以配合, 且请转发各参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壹、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电话: 监督工程师:电话: 监督工程师:电话:
二、监督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方式。
三、检查内容。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为主,且对 实物质量、现场施工安全及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检查频率。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且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检 查频次。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壹次。
五、监督工作要求
1.请各参建单位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及时提供关联资料和文件, 且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2. 请各施工单位准予监督检查人员及车辆等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且密切
配合检查。
3. 对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于的问题,各关 联单位
应及时进行整改,且将整改结果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核查 后报监督站。监督人员可视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4.接受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随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5.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发 生变动,必须及时报监督站核备。
六、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方式
应将监督总站、监督站及现场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 等,于主要工点竖立标牌公告,或醒目写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
七、 监督站地址及联系电话 八、其他关联事宜。
(监督站印鉴) 年月日
附件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编号:铁质安监督罚站[200]号
(责任单位名称) ___ :
经查,你单位负责的 ______________ 铁路建设项目 ____________ 工 程存于以下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决定:
责令改正。
责令于年月日时起停工整改,经建设单位确认整改达标后报我 站复查。未经我站复查同意,严禁复工。
责令将工程于日内拆除。且对工程返工。 给予警告。
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元。请于年月日前按规 定缴纳罚款,且将缴款单据(复印件)送达我站。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铁道部或人民提出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年月日
签收人:年月日
抄送:关联参建单位
附件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编号:铁质安监督站[200]号
(建设单位名称):
年月日至年月曰我站对(项目名称)组织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壹、总体情况
(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情
况的整体评价。)
二、 存于问题
(对问题应明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 三、 整改要求
(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资料由建设单位汇总 后报监
督站。)
年月日
附件10
编号:铁质安监督站[200]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经复查, ______ 铁路项目 _____________ 工程停工整改达标,同意于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 日 ______ 时起恢复施工。
(监督站公章)年月日
签收人:年月日
签发人: 附件11.1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序号 检杳项目 检查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质量管理机构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 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 依法招投标、委托监理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且签订 承包合同情况 有无迫使承包方低于 8 9 成本价竟标 肢解发包及指定分包 10 施工图审查情况 11 开工审批 12 组织设计交底 13 工期 14 组织检查转包、违法分 包及处理情况 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 家有15 关质量和安全强 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 材料设备、降低质量标 准和安全施工要求 投标和合同承诺兑现、 16 检查情况 17 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及 问题处理情况 18 竣工验收交接情况 19 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受检单位(签名):年月日
附件1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 序号 检杳项目 检查情况 备注 1 2 3 4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是否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 有无以其他单位名义、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5 6 7 8 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是否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交底、交桩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材、 构配件、设备质量情况, 有无指定供应厂商 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 位9 和环节的防范安全事 故指导意见 10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和特殊结构设计的说 明及保障安全和预防事 故措施 图纸供应、变更设计及 11 现场配合情况 12 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13 有无设计原因的质量安 全事故,是否及时提出 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14 竣工验收签署质量合格 文件情况 15 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受检单位(签名):年月日
附件11.3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序号 检杳项目 检查情况 备注 1 单位资质、监理人员到 位及资格 有无以其他单位名义或 允许2 其他单位、个人以 其名义承揽业务 和被监理的施工、材料 及设3 备供应单位有无隶 属和其他利害关系 4 5 检测设备到位情况 有无和建设、施工单位 串通降低质量标准情况 6 有无对不合格工程、材 料、构配件、设备签认 对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 证体7 系、机构、人员资 格、开工条件审查、责 任制落实检查情况 8 对现场技术交底、交桩 检查情况 9 对现场测量、复测检查 及核实 10 对施组中质量安全措施 及施工方案审查 11 工程分包审核 1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3 对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 查 建材、构配件、设备进 场核14 查签认及使用、储 备检杳 15 见证取样及签认 16 隐蔽工程检查及签认 17 工程质量验收及签认 18 监理日记、月报、档案 等资料情况 19 竣工验收签署质量合格 文件情况 20 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受检单位(签名):年月日
附件11.4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序号 检杳项目 检查情况 备注 1 2 3 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资格 及合同兑现情况 有无越级承包、转包工程 有无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其 他单位、个人以其名义承揽 工程 4 5 6 7 有无违法分包 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 和运转 8 9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 制落实 现场施工图核对 10 工程技术交底 11 测量交桩及复测 12 地质资料核对 13 实验室管理及检测设备计 量认证 14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 场使用前检验及使用、储备 有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 准15 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 件、设备等 16 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强制 性标准执行情况 17 工序质量、隐蔽工程自检及 报检 18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检验 及见证取样 19 是否坚持先变更后施工 20 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2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2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施组质量、安全、环保措施 24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 25 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26 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 27 竣工验收的质量合格文件 28 质量保修承诺 29 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受检单位(签名):年月日
附件 12
编号:铁质安监督站 [200]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名称: 监督站名称:
监督站负责人:期:年月日
项目监督负责人: 方案日附件13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督站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
序 号 职务 姓名 性别 出身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铁路建设 关联工作时间 是否接受过 监督培训 从事专业 技术 职称 监督证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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