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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电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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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电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华亭电厂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本电厂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1.3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特种设备各类台账。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各部门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6 本细则适用于厂内所属各部门。 2 规范应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机构和职责

3。1 厂部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技部,生技部副主任兼特种设备管理专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2 生技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3。2。1负责厂属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程、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3。2.2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在特种设备的人员落实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在资质、培训、考核等方面工作;检查各部门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等方面工作。 3。2。3负责特种设备选型、安装质量、试验、试运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3.2.4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在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负责监督落实年度维修计划;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后的保养、启用、移装的安全评定工作。

3。2。5监督检查所属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三项”措施。

3。2。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流活动,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3。2。7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配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3.3厂属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3。3.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及行业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程、标准,制定完善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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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特种设备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运行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获得相关的资质、培训、考核,并监督其工作。

3。3。3负责本部门新建及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招标、安装、检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方案及措施。

3.3.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册、定期检验、报废等工作;组织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和安全技术鉴定;参加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落实设备长期停用后的保养、启用、移装的安全评定工作。

3。3.5检查本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时,要求限期整改;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3。3.6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3.3.7负责与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配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4。 特种设备的使用

4.1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及上级机关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4.2 各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甘肃公司安生部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4生技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4.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4.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4。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4.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5相关部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5。1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联系设备部协同处理;

4。5.2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4.6 生技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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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4.9生技部应当对制定的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进行演练、修订,并报厂安监部备案. 4.10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11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对未履行职责的维护单位,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如确实不能承担维护工作,应重新选择合格的企业。

4。12各部门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并上报公司安监部。

4.13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14 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5 检验检测

5.1 电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由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甘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5。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3 特重设备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执行。 6 监督管理

6.1 电厂特种设备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负总责。厂长要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任务。

6。2 特种设备的重大更新、检修等工作计划和方案须上报华明公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纳入安全生产计划。

6。3 电厂相关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需要,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和监督水平. 6.4凡涉及特种设备重大或主要事项的工作,需及时向公司生技部、安监部汇报。 6.5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生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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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责任与考核

7.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上级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7.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的同时,按照公司障碍异常,说明事故原因与责任,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7。3 其它事项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8.2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附加说明:

1、本制度由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2、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起草 3、本制度委托安监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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