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XX市佛教协会
申请日期 2016年 月 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XX市佛教协会 名 称 申请单位 地 址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电 话 申 请 理 由 (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 1、宗旨:带领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抵制邪教,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2、信教公民的需要:该佛教活动场所历史悠久,信徒众多,信教群众迫切需要修复XXX。 3、具有专业的佛教教职人员,且具备良好的佛教常识和政治素养,并能被广大群众所授受和拥护。 4、具备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且为信教群众自愿捐助,目前已筹集资金XXX万元。 5、佛教活动场所为原址恢复修建,并争得当地村委会及村民的同意,工程设计由较高资质建筑设计规划院设计规划,布局合理,不妨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6、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拟设场所XXX 名 称 拟设地点 所类别 固定处所 拟设场 寺□ 新 建 改扩建 租 借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所需资金(元) 筹建时限 ㎡ ㎡ 万 年
拟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的 人 员 情 况 文化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程度 在宗教团体或 所在单位或住址 宗教教职※ 场所中所任职务 主要社会职务 拟任场所职务 ※ 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佛教的乾佛、坤佛,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县级宗教 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2015年11月18日 设区的市级 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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