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RC20200520 001
工业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厂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厂房基本情况
1、厂房坐落于 ,租赁厂房具体内容: ,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该厂房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厂房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厂房租赁情况
乙方租赁该厂房经营范围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2、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厂房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1、租金标准: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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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
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帐号: 开 户 行:
3、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4、甲方无须向乙方提供租赁。 5、合同租金为不含税价。
6、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7 日内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壹万 元整 (¥: 100000.00 )作为押金。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厂房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以下费用: 1、电费:按供电局电价实际收取电费;
2、餐费:餐费标准: 元/人,按每月统计实际就餐人数收取餐费; 3、其他费用:另外约定。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厂房及生产有关的其他费用双方协商约定。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厂房的交付与返还
1、厂房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物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2、厂房返还
乙方经甲方同意对厂房进行装饰装修的,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对厂房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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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对厂房装饰装修部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对未与厂房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乙方可自行收回。 (2)对与厂房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部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A、合同期满的,对上述装饰装修部分,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B、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上述装饰装修部分,乙方放弃收回,甲方应赔偿乙方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C、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上述装饰装修部分,乙方放弃收回。
第七条 维修、装修
1、租赁期内,乙方须保障厂房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厂房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3、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厂房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装修厂房时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 5、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和由甲方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6、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 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乙方须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清江浦区安监站、清江浦区卫健委等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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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工作,并配置充足安全设施及专职安全员,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作、安全操作流程及台账等书面文件,明确安全责任人,保证在职。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自愿提供固定电话、宽带网络及宿舍一间供乙方临时使用,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安全须乙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 5% 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并按 个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延期支付一天,应当按照延付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厂房,每延期交付一天,应当按照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书面或邮箱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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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否则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场所不适于租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如果租赁场所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清江浦区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厂房被拆迁或者被征收、征用,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停产停业配合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如有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甲方通过评估后赔偿乙方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贰 份。
(以上手写内容均为无效内容,如有修改须双方共同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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