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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条文】
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未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申请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起诉的,撤销申请支付令前已采取的财产保全。
【理由】
(一)由于申请支付令没有数额限制,当转入诉讼程序时,如果突破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额标准时,自然应裁定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即使被告未提出抗辩亦然。
(二)在申请支付令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视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人已经起诉,加上在支付令失效前这一段时间,诉讼时效中断,故未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起诉的,撤销财产保全。
【应增加条文】
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仅针对债务人异议审理,但依法进行诉的变更、追加新的当事人、提出新的实体抗辩等确有必要审理其他争议的情形除外。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申请撤回在督促程序中提出的异议的,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理由】
(一)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首先它是一个给付之诉,其次,它是原告认为争议不大的案件。既然被告有异议,可以仅围绕被告的异议审理,但依法进行诉的变更、追加新的当事人、提出新的实体抗辩等确有必要审理其他争议的情形除外。
(二)在德国法、台湾法上,都规定言词辩论开始前或者言词辩论终结前仍可撤回异议。他们都未规定撤回异议的效果。在督促程序中撤回异议,支付令产生既判力;而在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后支付令已经失效了,此时撤回异议,不能判决维持支付令,但被告撤回异议与不行使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完全相当的,此时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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