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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来源:爱问旅游网
作者: 冯翔

作者机构: 江苏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江苏南京210018出版物刊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页码: 152-158页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商事登记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政确认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现代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商事登记机关的职能、登记程序等,其对研究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事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属于以行政行为为主的复合行为,即商事登记是行政行为与民商事行为的复合行为,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确认,商事登记行为应实现从监管行为向服务行为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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