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留守儿童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留守儿童的关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原则
(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贫困留守儿童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二)鼓励贫困留守儿童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二、资金来源
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以及爱心捐助款 三、贫困留守儿童认定管理
贫困留守儿童的认定工作是贫困留守儿童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留守儿童,以确保贫困留守儿童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者界定为“贫困留守儿童”。 (二)贫困留守儿童的认定工作程序:
1、本人出示有效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函,(要有村级证明)并提出申请,在征求班级及学生意见后,由班主任调查、核实并在班级内确认后,报政教处审查。
2、由政教处调查核实后,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公示。
3、学校按规定和要求审批。
(三)学校和总务处不定期对贫困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四、资金发放
1、资金发放前,必须向学生说明资金来源以及发放程序。 2、资金发放后,让资金领取者签字,并做好留档。
3、如果学生领取资金的,学校扶贫负责人要做好电话回访,确定资金去向。 五、资助方式 (一)社会资助
社会针对贫困留守儿童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实施执行。
(二)上级经费支持
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执行。 六、资助学生的奖惩
(一)受资助贫困留守儿童获学校奖励,可在下一学年优先提供资助,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金额等级,优先推荐参加各评优评先的评比。
(二)受学校资助的贫困留守儿童,要勤俭节约,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对表现不良者将适当给予降低资助等级。
(三)受学校资助的贫困留守儿童,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在资
助期间,贫困留守儿童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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