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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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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5卷第4期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y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 Vo1.15 No.4 Dec.2016 2016年12月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董 豹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 摘要: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进步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不仅在提高 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 利益。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本身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在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 较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学习和借鉴,为我国刑 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法律制度 DOI:10.3969/j.issn.1672—0342.2016.04.007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342(2016)04—0028—04 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的修订中正式 确立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出 现弥补了我国公诉案件和解在立法层面的缺失, 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 由于立法时间晚、实施时间短等原因,该制度本身 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美国,最高早在 1970年就认可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在美国 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大约百分之九十的案件都通过 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通过对我国现行刑事和解 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比较二者的不同 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客观分析,希望能为 和被告方达成双方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它 通常包括被告人为了得到一个比可能受到的指控 相对较轻的量刑,而做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 或者承认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的有罪答 辩”。但是此定义也受到了相关的批评,有的学 者认为此定义的观点过于片面,有的学者认为此 定义缩小了辩诉交易的范围。道格拉斯教授指 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基于得到方的对价 的合理预期而做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 意” J。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已经有 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虽然辩诉交易制度在当前美 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极大程度的运用,但关于 定义的争议是无法避免的,这是由于美国的基本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一、概述 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造成的。首先,美国不同州 之间的法律是存在差异的,法律的差异必然会导 致具体法律制度的不同;其次,美国是典型的判例 法国家,所以在不同之间,甚至在同一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司法 人员的调停、监督下,犯罪人以自愿认罪、赔偿、赔 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 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刑 不同法官之间的具体实践也有所不同。虽然对于 该制度的定义没有一致的观点,但对于其基本性 事纠纷解决方式 ]。其设置目的一方面在于提高 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 力;另一方面在于使被害方与被告方之间的对抗关 系趋于缓和,从而使纠纷更好地得到解决。 在美国,辩诉交易的概念从制度产生之日起 质的观点是高度统一的: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的 妥协和让步。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 交易制度的共同点 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辩诉 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 收稿日期:2016—12—01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性 作者简介:董豹(1990一),男,山东兰陵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 28 董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刑事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对 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利益。 纠纷、化解矛盾,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理念 随之产生。刑事和解制度不仅仅是多元化解决纠 纷机制的重要内容,而且其具有的补偿被害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随之不断修改完 善,同时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 合法利益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增强,随之而来的必 然是案件数量的大幅上涨。根据我国最高院的数 据显示: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2015年新收 刑事一审案件的数量是1 126748件,相对于2014 损失、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防止潜在的私力救济 造成的犯罪、更好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等功能,也与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多元化理念 高度统一 。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是我国 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 很多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要么赔偿额度很低, 年而言上升了8.29%。虽然案件数量仍在可控 要么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最有 范围之内,但不得不承认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压 效途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刑事诉讼法 力已经非常沉重。所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做出了严格的。 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院的数据:2015 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就赔偿 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是1099205件,判决生效 的数额及范围进行协商,从而突破了附带民事诉 被告人123269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讼的范围,大大增加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541913人,占43.96%;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及单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基于节约司 处附加刑556259人,占45.12%。由此可知,在 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考量。19世纪中期,美 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轻罪”居多。若能适用刑事 国经济高速发展,全国各地大肆兴建工厂,外来移 和解制度快速解决“轻罪”案件中符合条件的部 民大量涌入,导致美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 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将会得到极大的缓解。 化,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社会因素。同时,分配不 众所周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公,差距拉大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 之一,就是迫于大量积压的案件所带来的沉重压 与此同时,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大量工人失业,伴随 力以及快速处理案件的迫切需要。目前,在美国 而来的是暴力犯罪的数量也达到了顶峰。1863 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超过90%的案件通过辩诉 年美国俄亥俄州Cuyahoga县城市检察官处理了 交易的程序来处理 J。所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 60件刑事案件,1880年为187起,1900年为512 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 起,到1920年,该县城市检察官增加至6人,案件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 则增至2762起。另外,美国是世界上监狱最多的 国家之一,这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没有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制 到预期的效果。鉴于司法机关沉重的办案压力以 度性质以及制度功能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两国 及监狱对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美国司法实践中 在基本的社会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 开始出现辩诉交易的实例。 二者还是存在极大的差异的。以下主要从产生背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 景和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内容方面进行论述。 度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差异 (一)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在产生背景上的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差异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由法律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有两大方 明确规定的,但从罪名及法定刑等方面来考量,都 面,第一:刑事和解制度是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 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可归结 制的产物。在我国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公诉 为“轻罪”的范畴 J。另外,法律也作出了例外 案件是不能和解的,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传统理论 规定:渎职类的过失犯罪和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 一直强调国家追诉主义和追求实体上的真实主 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美国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的 义,故犯罪被追究与否是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 案件范围要大得多,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 前提,也不以被害人是否表示原谅为前提。随着 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制度。 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特别是构建和谐 2.参与主体不同 社会理念的提出,刑事诉讼的任务更多的是解决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参与主体仅限于被害人 29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某些情况下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公 加,这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违背的。第二,在重 罪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往往是比较大的,鉴 安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只是作为刑 事和解的主持者,对于和解赔偿数额等实质性问 题无权干预。在美国,严格来说辩诉交易的参与 主体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但是,当被告人自行 辩护时,辩诉交易也可以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 进行。由此,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辩护 律师参与的辩诉交易和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辩诉 交易 。 于我国目前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赔偿范 围有限等缺点,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 弥补。因此,从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当适 当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出于符合立法背景以及满足司法 实践需求的考量,重罪案件应当归人刑事和解的 范围。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以及公民的法 3.内容不同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和解双方仅可以就民事 责任部分以及是否要求或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 处理进行协商。但是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 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司法机关 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进行协商。辩诉交易根据内 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和量 刑的交易。由此可见,在辩诉交易中即便是与被 告人息息相关的罪名、罪数、量刑等内容,都可以 成为协商的对象。 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我国刑事 和解制度的借鉴意义 虽然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至今仍不乏批 判之声,但不得不承认,经过几十年的时间仍然能 够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如此广泛的运用,其必 然拥有适应现代社会的不可替代的优良之处。这 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一)关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案件范围问题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范 围过窄则达不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也不能充 分发挥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范围过宽有可能影 响法治的权威,影响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从 立法上来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 范围相对来说是比较窄的,“重罪”依然是不能和 解的。目前学界关于是否将“重罪”纳入刑事和 解的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赞同将其纳入和 解的范围,理由如下:第一,如前文所述,我国刑事 和解制度出现的社会背景是和谐社会理念的提 出,以及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需求。和谐 社会理念中十分重要的一点是社会安定有序,而 在重罪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对于 普通犯罪是更为尖锐的,被害人通过私力救济的 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更高,很可能会引发 以暴制暴型的犯罪发生,导致社会不安因素的增 30 律观念等因素决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要有 一定限度的,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 公民利益的重大严重犯罪应当予以排除。 (二)关于我国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问题 美国辩诉交易的参与主体严格意义上是检察 官与辩护律师,美国的检察官之所以能够作为辩 诉交易的参与主体是因为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权,特别是在作出指控决定时,联邦检察官往往可 以从很多刑罚规定不同的法律中选择一项适用。 这与我国是不同的,我国采用起诉法定主义,检察 机关的司法人员的裁量权较小,所以不能作为参 与主体也是无可指摘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的 主持人是机关、及的司法工作人 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纠纷外的第三方仅仅是在 某些案件中作为促成和解的因素,而非正式的和 解主持人。在许多刑事和解制度比较完备的国 家,纠纷外的第三方作为和解主持人已经成为一 种趋势,我国多地也已经出现了此类司法实践。 所以,纠纷外的第三方作为和解主持人的选任模 式及配套条件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 司法实践中,和解双方普遍倾向于由司法人员作 为和解主持人,首要原因是司法人员代表国家司 法机关,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其次,司法人员在法 律素养与司法经验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能够有效 地指导当事人依法协商。 基于上述现象,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第三 方的业务能力。民间组织是纠纷外第三方的主要 构成部分,相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参差不齐的法律 素养是影响民间组织主持和解工作的关键因素。 因此,应当为这类民间组织设立专门的准入门槛, 强化业务能力的培养,让从业人员能够依法担任 主持工作 。 。其次,对于第三方的公信力问题, 可以由相关案件的司法机关签发委托书或者类似 的文件,消除和解双方心理上的担忧,从而使案件 的和解能够顺利地进行。 董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三)关于和解后的量刑问题 刑事和解后的量刑问题也可以说是刑事和解 的法律效果。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量刑是 可以交易的,主要原因在于1987年美国量刑委员 要,是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重要内容,也是 和谐社会理念的必然产物。2012年修订的《刑事 诉讼法》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 这无疑会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产生重大的深远 意义。同时,由于立法时间较短,司法实践较少等 客观原因,在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难免会 存在不完备之处。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相信在不断地学习借鉴中,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不 断发展进步中,刑事和解制度必将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郎婧.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探析与完善[J].辽宁 学院学报,2016(3):7—1O. 会发布的《美国量刑指南》为辩诉交易后的量刑 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中,所有的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都要根据刑法分 则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并未区分适用一般刑事 诉讼程序案件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案件。刑事和 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别制度之一,其 适用的案件范围、参与主体等特殊之处决定了在 法律效果(即量刑幅度)上也应该与一般刑事案 件相区别。故笔者认为,鉴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 件的特殊性,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情节、对被害 人的赔偿情况等因素,在刑法分则的量刑幅度之 内划分不同的刑罚等级,从而使量刑更加细化、明 确。例如,刑法分则规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细分为1年以下、1年 [2]张智辉.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 出版社,2009:96—97. [3]武晓慧.论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司法协调机制[J].诉 讼理论,2013(11):75—79. [4]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1:9—11. 至2年、2年至3年。同时,大多数被害人对于具 体的量刑幅度并没有具体清楚地认识,刑罚的细 化可以强化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识,增强 案件的可预测性,并以此为参照决定是否与被告 [5]王志祥.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M].北京:北京师 范大学出版社,2013:95—107. [6]高珊琦.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碍分析[J].法律科 学,2006(5):134—142. 人和解,从而有利于加强被害人的自愿性。 五、结语 [7]蒋石平.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M].北京:中国 大学出版社,2015:92—94. [责任编辑程光辉] 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需 Comparative Study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China and Plea Bargaining in American DONG Bao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00,Fujian) Abstract: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S of positive signiifcancefor the progres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China,especilaly in both improving judicial eficifency,saving judicial resourcesand being conducive to resolving socil contaradictions and achieving a higher level of social interest.But itself needs improving.The deficiencies are found on the base of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America.The study of plea bargaining in America is beneficil ta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criminal reconciliation;plea bargaining;legal syste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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