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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范文

来源:爱问旅游网
这篇钢筋加⼯劳务承包合同范⽂由整理提供,希望对⼤家有所启发特许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是特许企业和特许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合同[1]。  ⽴合同书⼈

  甲⽅: 以下简称甲⽅  ⼄⽅: 以下简称⼄⽅

  兹因甲⽅经营销售业务,⼄⽅愿提供店⾯成⽴连锁店,双⽅同意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条 特许店信息  ⼀、 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积: 平⽅⽶;  营业⾯积: 平⽅⽶;

  员⼯数:正职: 员;计时⼯: 员  ⼆、营业时间:当⽇上午 点到下午 点。  三、商圈范围:(另附圈)  东:  西:  南:  北:

  四、⾮经甲⽅书⾯同意,⼄⽅⽆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致该店⽆法于该地继续营运,⼄⽅应于该租约终⽌前⼀个⽉另觅加甲⽅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外,⾮经甲⽅同意,⼄⽅不得⾃⾏变更或暂停营业。  第⼆条 合同期间

  ⾃ 年 ⽉ ⽇起⾄ 年 ⽉ ⽇,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 合同届满前六个⽉,如⽆任何⼀⽅书⾯通知他⽅终⽌合同,本合同期间⾃动延长⼀年。

  ⼆、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任何⼀⽅如⽆书⾯通知他⽅终⽌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年。

  三、所有⾃动延长期间内双⽅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语,双⽅发⽣分歧时,则以甲⽅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 双⽅同意由⼄⽅提供资⾦,甲⽅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双⽅为执⾏前项合同事宜,⼄⽅应于 年 ⽉ ⽇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个⽉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及营业场所,⾮经甲⽅书⾯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有权终⽌本合同,并没收签约⾦,⼄⽅不得有异议。第六条 履约保证⾦

  如⼄⽅有积⽋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时),甲⽅可从履约保证⾦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管理费及⼴告费

  ⼀、⼄⽅应于合同当⽇交付甲⽅⼈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合同届满、终⽌或解除时,甲⽅⽆须退还。  ⼆、⼄⽅每⽉现⾦⽀付甲⽅⼈民币 元整为管理⽉费,及⼈民币 元整为整体⼴告促销费⽤。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  第⼋条 授权使⽤

  ⼀、 甲⽅授权⼄⽅于本商圈内以甲⽅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

  ⼆、⼄⽅取得甲⽅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为委托⼈,⼄⽅为受委托⼈的法律关系。

  三、⼄⽅经甲⽅授权取得甲⽅商标的使⽤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擅⾃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使⽤商标的权利⽴即终⽌。

  四、⼄⽅不得就甲⽅所授权使⽤的商标、服务标记、⽣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使⽤。  五、⼄⽅不得就甲⽅授权使⽤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

  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同意接受甲⽅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

  ⼀、 该店开店的⼀切装潢、材质、⽔电⼯程的设计,均由甲⽅统⼀规划、验收。

  ⼆、⼄⽅提供的店⾯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由⼄⽅负担。  三、甲⽅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使甲,所有权归⼄⽅,合同到期、终⽌时,⼄⽅即不得继续使⽤该招牌并⾃⾏拆除,若⼄⽅不拆除时甲⽅可拆除,发⽣的费⽤由⼄⽅⽀付,⼄⽅不得有异议。  四、⼄⽅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所指定的银⾏开设帐户。  五、甲⽅需提供给⼄⽅的协助包括:  1. 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 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  3. ⼈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 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 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采购;  6. 促销、⼴告的规划、执⾏;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  六、⼄⽅需要与甲⽅配合的事项:  1. 营业卖场的地点;

  2. 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

3. 促销、⼴告的执⾏、费⽤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4. 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依本合同第⼗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5. 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 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含⼈⼒资源运作、促销、⼴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条 经营管理

  ⼀、 有关⼄⽅经营的⼀切规划、管理、营销、⼴告等事项甲⽅全权负责,⼄⽅不得⼲涉。甲⽅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

  ⼆、⼄⽅开业后,应按甲⽅所订⽴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必须依照甲⽅所订⽴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

  四、双⽅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解释成⼀⽅为他⽅的代理⼈或合伙⼈。⼀⽅应⾃负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于开业前,应按甲⽅的规定,参加为期⼀周的职前训练,由甲⽅安排课程。开业后,⼄⽅应按甲⽅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甲⽅⼈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于每⽉结算时⼀并付清。

  六、⼀⽅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所订⽴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于每⽉结算时⼀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 ⼄⽅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等填妥,传真给甲⽅,甲⽅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 货品寄发后,⼄⽅⾮经甲⽅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 已由⼄⽅公司盖章或由负责⼈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后收款的凭据。  4. 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条 权利转让

  ⼀、 合同期间如因重⼤事故或不可抗⼒的原因,致⽆法经营,经甲⽅书⾯同意后,由⼄⽅指定或法定继承⼈继承,继承⼈除须⾄总公司接受为期⼀周的职前训练外,双⽅必须重新订⽴合同。

  ⼆、⼄⽅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转移,甲⽅将没收履约保证⾦,并可不经⼄⽅同意⽽终⽌合同,⼄⽅不得有异议。

  第⼗⼆条 费⽤⽀付

  ⼀、 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员薪资、退休⾦、年终奖⾦、税⾦、⽔电费、管理费⽤、门店⽤品和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门店⼀切营销费⽤均由⼄⽅负担。  ⼆、单店的开业、个别促销费⽤⼜⼄⽅⽀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告费⽤由甲⽅负担,但⼄⽅的要求超过甲⽅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负担。  第⼗三条 合计结算

  ⼀、 ⼄⽅应于每⽉⽉底结算往来帐,⼄⽅凭往来帐单,于每⽉⼗五⽇前将该⾦额⽀付甲⽅。

  ⼆、双⽅如逾期⽀付前述结算⾦于对⽅时,任⼀⽅应按该期⾦额加计⽉息百分之⼆⼗给另⼀⽅,作为违约⾦。  第⼗四条 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的因素,包括天灾、地震、⼈祸及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的事由所产⽣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负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 因任何⼀⽅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法执⾏(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额及其他产⽣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合同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明细表),经他⽅定期15⽇的期限催告仍未改善或补正时,他⽅有权解除或终⽌合同。

  ⼆、因前项情形⽽解除或终⽌本合同时,未违约的⼀⽅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切权利归属⾃⼰。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三、⼄⽅如拖⽋款项(或违约⾦),甲⽅可以⾃履约保证⾦中扣除,且有权终⽌本合同。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 ⼄⽅需取得执照并经甲⽅授权,⽅可以经营甲⽅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切法令、法规;

  ⼆、⼄⽅如因漏税⽽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除应依第⼗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条件赔偿甲⽅的⼀切损失。

  第⼗七条 同⾏竞争的禁⽌及保密的义务

  ⼀、⼄⽅及⼄⽅受雇⼈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同意终⽌、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须将其(含投资⼈)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所有,甲⽅并可要求⼄⽅赔偿⼈民币 元整。

  ⼆、⼄⽅或⼄⽅投资⼈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除可要求⼄⽅赔偿⼈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作出赔偿,⼄⽅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的法律效⼒。  第⼗⼋条 ⾮代理关系

  ⼀、 除本合同规定外,⼄⽅或⼄⽅受雇⼈不得以甲⽅代理⼈、甲⽅代表的名义或甲⽅的授权⼈、受雇⼈的⾝份对外发⽣任何法律⾏为,⼄⽅不得以甲⽅的名义雇佣职员或对外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或⼄⽅的受雇⼈对外的⼀切法律⾏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另以书⾯同意或授权外,都属⼄⽅的独⽴作为,⼄⽅应⾃⾏负责,与甲⽅⽆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及各项义务的遵守,⼄⽅的受雇⼈、使⽤⼈、履⾏辅助⼈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的⾏为。  四、如若属于⼄⽅或⼄⽅受雇⼈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权利者,⼄⽅须⾃⾏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关,如因此损害甲⽅的任何利益,⼄⽅须对甲⽅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解除或终⽌时,⼄⽅应⽴即:

  1. ⽆条件将该店所属⼄⽅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包括属甲⽅的⽣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件及⼿册、规章极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 ⼄⽅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费⽤,并以现⾦⽀付甲⽅。  3. 结算后甲⼄双⽅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 ⾃解约当⽉最后⼀天起30天内,甲⽅须交付⼄⽅往来明细表。  5. 在交付报表给⼄⽅时,⼄⽅应付甲⽅的款项须⼀次以现⾦付清给甲⽅。

  ⼆、本条约的规定,虽双⽅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的效⼒,不因合同终⽌或解除⽽受影响。  第⼆⼗条 重⼤违约事由

  ⼀、 ⼄⽅如有下列情况之⼀者,视为重⼤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未核准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者。  2. ⼄⽅未按本合同规定,私⾃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法竞业者。

  3.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者。  4. ⼄⽅有损甲⽅形象、商誉者。

  5. ⼄⽅违反本合同第⼆⼗条的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业者。  6. ⼄⽅未依本公司规定使⽤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

  7. ⼄⽅的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的盘点、财务监察、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件、财务记录者。

  8. ⼄⽅依法进⾏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政上的处分,停⽌营业;买⽅

的负责⼈隐匿、逃逸或买⽅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发⽣停⽌⽀付者。

  9. ⼄⽅擅⾃以甲⽅代理⼈或代表名义与第三⼈订约,或从事私⼈⾏为致甲⽅权利受损者。

  ⼆、⼄⽅如有上述重⼤违约事由之⼀,甲⽅可以不通知⼄⽅,⽴即解除或终⽌本合同,并追究⼄⽅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有其他违背本合同规定的⾏为,经甲⽅认为重⼤违约经甲⽅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解除或终⽌合同的效⼒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所应负义务的履⾏。第⼆⼗⼀条 通知条款

  ⼀、 ⼀⽅向他⽅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负责⼈通知:  甲⽅:

  ⼄⽅: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

  ⼆、如⼀⽅向他⽅送达书⾯通知,⽽他⽅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条 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并愿意负所有⼄⽅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合意管辖

  甲⼄双⽅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公司所在地的地⽅为第⼀审管辖。  ⼄⽅: 法定代表⼈: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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