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签署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 设计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活动板房、卫生间、围挡、停车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地方颁布的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等国家颁布的现行验收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执行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书面形式),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工程师认可后执行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详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
; ; ; 。
;
; ;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⑶投标人的投标书文件;⑷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与此有关的内容);⑸通用合同条款;⑹技术标准和要求;⑺图纸;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⑼工程预算书(含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与此有关的内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核通过的详细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专项方案设计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7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发包人上级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有出入现场指导、检查的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的要求: 只允许本施工工程使用,与本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传播、和使用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的要求:发包人无需承包人同意有使用权利及存档权利。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由承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承包人安排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不提供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 2、竣工内业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含CAD竣工图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其他义务: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⑤承包人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⑥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必须明确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并将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向监督机构备案。
⑦ 承包人应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报验,由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员、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的,该工序视为未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⑧承包人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完整。
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罚承包人。
⑩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并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并争创“文明工地”。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收到威胁;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 ; ; ; ;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外签署的所有文件具备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或者本项目的承包人公章或项目章即生效。未经承包人另行书面授权,承包人的其他人员一律无权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班子实行每天分上下午签到登记制度,每月出勤率不低于25日历天,项目管理班子外出、休假、病假等须向发包人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在正常施工过程,项目经理每推迟到岗1天或缺勤1天,承包人支付¥2000元/天•人(累计计取)违约金;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另行承担中标价1%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50000元/人(累计计取)违约金,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伍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分上下午签到登记制度,每月出勤率不低于25日历天,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500元/天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缺岗按每人500元/天标准处罚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任何一人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上述相应标准5倍处罚承包人,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以上视同承包方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合同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替换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标准,并按以下标准交纳违约金: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伍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壹万元的违约金。 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建机一体化资质的企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离场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不计息);
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银行转账和银行保函等的方式提交。
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
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已满足有关验收部门的整改要求并完成的,并提交玖套送审资料给发包方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告后无息退给承包人。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 ; ; ; ;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在同期工程进度款内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项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实施难点和对策,关键节点工期的控制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7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议书开工日期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议书开工日期前 。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的,每推迟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天);推迟20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申请或不予答复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审核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一周内(自然周)每天6点到18点之间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累计每超过24个小时,工期顺延一天;如果在一天之内(北京时间6:00~18:00期间)累计停工8小时,顺延一天。上述情况不能累计;
(2)部门要求交通管制,致使材料无法运抵工程地点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 (3)施工期间若遇春节,工期顺延14天; (4)不可抗力;
(5)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6)因发包人违反第2.4条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施工滞后,导致对本合同关键线路造成影响者; (7)需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办理的手续或提供的资料无法配合工程需求而影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线路范围详见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第7.5.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附有效证明文件。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总工期延误30天内时,每延误壹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总工期延误30天以上时,每延误壹天罚款人民币15000元;总工期延误60天以上时,每延误壹天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款金额按阶梯法计算)。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90天时(含90天),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风险包干系数范围内,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50年一遇洪水、④战争、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公告为准)。
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按发包人项目建设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预算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各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室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如电脑、办公桌椅等) 。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施工中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变更决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以无书面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确认的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
监理人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0.4结算计价
10.4.1 结算计价原则
结算计价的原则:结算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为中标价(其中招标人的暂列金与承包人无关,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掌握使用部分或根本不用)。本工程所有工程量均按施工单位现场按招标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业主指定及隐蔽签证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计算(风险包干范围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包干项目除外),结算定额子目单价按如下办法计算后,再按招标预算发包价的计算方法计算总造价(发包价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K=11.5%后,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10.4.1.1 招标控制价有定额子目单价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招标控制价中无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0.4.1.3招标控制价中无子目或类似子目的,但变更工作内容单价有定额子目可套的,其单价按照编制招标预算造价的依据套用定额或换算后套用;
10.4.1.4招标控制价无子目或类似子目的,且变更工作内容单价又无定额子目可套的,其单价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市场行情面议并经招标人批准形成签证价,报有关部门备案,经南平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定后形成结算价,双方应以该终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5(A)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确定发包价的工程预算造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该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②工程预算造价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按编制招标预算造价取定当期的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南平信息价材料价格计;③以上二项均无价格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询价测算并经招标人批准后会同审核单位审核计算。上述变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发包人招标预算中相应的材料价格;
10.4.1.4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及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为有效。 10.4.1.5使用暂列金实施的项目按合同条款10.4.1规定的进行结算。
10.4.1.6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认为不需要完成的甩项项目(未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内容),相应核减合同价款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本工程不设暂估价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招标项目的暂列金额:11万元,暂列金不计税费,由招标人掌握使用,若未发生时予以扣回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 不调整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工程实行风险包干,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因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
②因市场价格波动、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费用调整变化 ③措施项目费用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
④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试验费、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及其他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⑤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 ⑥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 ⑦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
⑧为确保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而采取必要沉降观测和减震措施费
⑨地上、地下设施、临时保护费用;
⑩实际地形地貌与设计地形地貌不同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⑪材料二次搬运费的增加,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 ⑿非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需增加的费用; ⒀行车、行人、商户、住户对施工的干扰; 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⒂施工过程产生的用电用水接驳费用;
⒃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与清单、预算不同而增加的费用; ⒄工程量清单约定的风险包干内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适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适用 。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适用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0860-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 FJYD-409-2017)、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FJDY-301-2017~FJDY-311-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承包人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不影响本条款中关于结算的约定,也不予增加工期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肆份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变更或增加部分按专用条款10、11条方法计算)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适用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适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适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70%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资料齐全)。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审核、签证完毕,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60天内按程序审批后将资金拨付承包人帐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在60天内按程序审批后付至合同价内完成工程量部分的80%,同时结清履约保证金。余下工程款,经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束后,发包人应在60天内按程序审批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相应质量保质期满后的60天内结清。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开具的正式,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该账户由发包人监督使用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每月25日上报本月完成量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应支付的进度款和扣减的返还款;(3)工程形象进度报表等其他支持性证明文件及表格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适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适用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在所需资料均已完整提交的前提下,原则上审核办理的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在所需资料均已完整提交的前提下,原则上审核办理的时限不超过十四个工作日;其他的拨付,一般于三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审核办理时限如有延期,双方及时协调确定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60天内付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适用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不适用。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申请单一式肆份,验收完成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工程量核对报告、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追加(减)的工程价款、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有权终审单位接收完整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后按有关规定时限审结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
包人自负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28天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60天内结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价款的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按福建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05]37号执行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以发包人审核为准)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如发生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赔等情况,承包人(联合体)应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及连带责任。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
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质量保修到期后,承包人自行向物业管理职能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等相关回访工作,并将回访情况作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时配齐施工机具或未能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的需要,未配齐一天或未按时进场一天应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将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延伸审计,发现承包人发生第16.2.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即发现转包挂靠等,一经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其转让、转包无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承包人发生第16.2.1(2)、(3)、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进行整改并接受经济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竣工付款中扣除。
(3)承包人发生第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进行修复,所发生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在该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赔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
(4)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5)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从未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如发生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之日起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实际工程进度(包括竣工)比开工时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的总计划工程进度滞后30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3)因承包人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机关查封本工程资金账户或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的。
(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他人。 (7)承包人无力自行协调建设场地周边及相关方面关系,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50年一遇洪水、④战争、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公告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需投足险种、买足险额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建设项目所在地 人民起诉。 20.5补充条款: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实行风险包干,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因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
②因市场价格波动、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费用调整变化 ③措施项目费用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
④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试验费、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及其他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⑤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 ⑥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 ⑦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
⑧为确保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而采取必要沉降观测和减震措施费 ⑨地上、地下设施、临时保护费用;
⑩实际地形地貌与设计地形地貌不同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⑪材料二次搬运费的增加,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 ⑿非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需增加的费用; ⒀行车、行人、商户、住户对施工的干扰; 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⒂施工过程产生的用电用水接驳费用;
⒃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与清单、预算不同而增加的费用; ⒄工程量清单约定的风险包干内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 。
2.本工程适用的通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的约定若与专用合同条款、风险包干范围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有矛盾时,以专用合同条款、风险包干范围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3.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关于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本合同中所有的“处罚”“扣罚”等均指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在权在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并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5、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器械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营改增后税源管理的通知》(南财预[2017]26号),承包人须执行该文件。。
7、承包人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楼盘、居民、村民等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费用,不予签证。由于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力尽所能消除干扰因素,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
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
第4节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1: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8-2: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附件9-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9-2: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建设建筑面积(平方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开工日竣工日(元) 期 期 程名称 规模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姓名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二、现场人员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附件8-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附件8-2: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1. 保险单号: 。
2. 履约保证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3. 保险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4.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6. 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7. 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险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9-1: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9-2:
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承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你方要求发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我方同意为发包人出具支付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1. 我方在此代表发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于 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 我方放弃你方应先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力。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4. 本支付保证保险直至发包人依据合同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一直有效。
5. 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6. 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险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10: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小计: 金额
附件11:
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我方接受承包人的请求,愿就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方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我方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承包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函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发包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承包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
八、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发包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其他条款:
。
十二、本保函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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