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因井下生产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实施电焊或气割,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由于实施电焊或气割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电焊及气割(以下简称“电气焊\")管理范畴:井下、选煤厂皮带走廊、筛分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区域;主通风机房及井口房20米范围内;地面易燃易爆区域、受限空间及高空作业。
第二章 电气焊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之规定,内容如下: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六)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三章 电气焊作业一般规定
第五条 如需在本制度第三条相关区域使用电气焊作业,则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签、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严禁施工。
第六条 电气焊工属特殊工种,必须经由公司培训部门组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持证人员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七条 电气焊作业属零星工程,作业流程要严格执行《***矿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业现场必须落实风险预控措施及动火作业票。
第八条 单班次电气焊作业必须由该施工单位技术队长负责现场跟班,并全程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连续多班次作业时,规定施工单位技术队长应每天至少跟班一次,并责成现场跟班队长负责当天其他班次施焊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电气焊现场管理实行动火作业票管理措施,作业票应每班执行一次,连续作业或多班次作业均应在每次施焊前重新填制作业票,以确保由于现场环境及气体变化情况下相应风险及时辨识排查到位.
第十条 动火作业票作为电气焊现场使用管理的控制手段,具有唯一性和时效性,不得连续超过一个班使用。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申请原则:井下难以实现机械拆除升井维修的
设备、设施和井巷附着设施.
第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时安全防护用品(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护腿等)必须齐全完好,穿戴整齐。
第十三条 所有焊接设备,包括电焊机、焊接工作台及其他金属设备,必须安装有可靠的接地线,必须双线作业,且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物品、管道、机电设备、脚手架、钢丝缆绳等处,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第十四条 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齐全完好、绝缘良好.电焊机拆接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第十五条 电焊机必须避开顶板淋水地点放置,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淋水措施。
第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胶管及接头等处均应齐全完好,且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安装有完好可靠的回火阀,各附件紧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破损、漏气等现象。
第十七条 气瓶的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它压力表代替,并按规定定期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氧气瓶使用时瓶体上端部必须枕高,乙炔瓶必须立放,且放置时要妥善固定;斜巷作业时必须与附近牢固物件固定,防止倾倒或滚动。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要求氧气瓶置于上风侧,乙炔瓶置于下风侧,且气瓶与明火或(割炬)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九条 严禁将气瓶胶管放在高温管道或电缆上,严禁将重物或发热物件压在胶管上,严禁将胶管附着在身体任何部位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后开氧气阀调火,关闭时先关闭乙炔阀,后关闭氧气阀。使用中若氧气胶管着火,则应先关熄割炬火,用折弯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第二十一条 在八采区区域内使用电气焊时必须遵守矿压防治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签、
培训及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具有唯一性和时效性,施工地点及环境变化时,应重新编制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及风险预控措施;此外,措施中规定的施工期限到期后也应重新编制和审签。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由各基层单位技术队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时间(计划)、地点、单位、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作业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措施中对现场施工风险辨识及对应的处置措施、电焊机和氧气瓶、乙炔瓶等施工工器具的规范使用、器材贮存和运输、现场人员行为规范、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相应人员职责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签审流程:施工单位技术队长编制→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科室负责人审签→安全检查科→调度室→施工单位分管矿领导→相应科室分管领导→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队长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签字,并填写措施培训学习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进行保存(安全检查科、调度室、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九条 调度室安排组织该项目实施,并记录施工组织过程,该记录作为附件一并由调度室归类存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将措施原件、施工学习记录、风险辨识表及动火作业票等按照《***矿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整理存档。
第三十一条 措施保存期为两年,销毁工作由本单位技术队长负责,本单位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及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销毁。
第三章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准使用电气焊:
(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包括后刮板输送机机尾)、工作面回风侧超前支护100米范围内、端头支架和转载机机头段巷道顶部以及施工区易产生瓦斯积聚或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区域。
(二)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工作面或风筒出风口30米范围内. (三)主要回风大巷、进风巷与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 (四)采掘巷道铺设有瓦斯抽放管及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五)存有电解液或蓄电瓶的硐室、瓦斯抽放硐室、炸药库及库区60米范围内。
(六)井下存放油脂等易燃物品区域。 (七)缆线聚集区无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八)煤仓上下口无保护措施的。
(九)巷道施焊点前后10米范围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无保护措施的。
(十)施焊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5%的。
(十一)作业点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的。 (十二)作业点20米范围积尘无洒水降尘措施的。 (十三)煤流运输系统运行期间供用电设施未停电闭锁的。
(十四)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
(十五)采掘两顺槽采掘工作运行期间.
(十六)施工点100米范围内存在巷道维修等作业的。 (十七)其它安全技术措施中注明禁止使用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和0。
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专人负责喷洒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管理措施,无动火作业票严禁组织施工。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矿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关于电气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易燃区(煤仓上下口及附近、胶带沿线及附近、支护材料及附近等区域)施焊时,必须在施焊点下方设置可靠的不燃性材料接受施焊产生的火星,并及时扑灭。
第三十七条 施焊点10米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十八条 煤仓口及附近使用电气焊必须对仓口进行封闭,并对仓内、仓壁及储煤进行大量冲洗。
第三十九条 主通风机20米范围内使用电气焊必须停止主通风机运行并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第四十条 井口20米范围内使用电气焊必须采取防止煤尘进入井筒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施焊前及施焊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检测施焊点及其20米范围相关区域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十三条 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在井口检身站进行登记,并详细记录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电焊机、气瓶等工器具当班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管理规定者,按照《***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修订)》及《***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检查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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