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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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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分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规范分公司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安全与生产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生产矿井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公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

第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中长期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雨季三防”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根据矿井灾害因素,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审查,并要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的线路标志等。

第七条 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新井建设、水平延伸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必须有安全专篇,必须经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采区设计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生产科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并将采区设计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制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如:反风演习、洒水防尘、瓦斯管理措施、古窑和老塘探放水措施、主要设备的维修和操作等)由有关科室、相关队组编制,按计划提前一个月完成,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一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由生产技术科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于开工前20天完成,经科长、总工程师审核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进行会审;情况变化时(如过断层、破碎带、压力加大、采掘循环、进度变更、巷道断面及支护方式改变等)应由生产科负责修改,制定补充规程和措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

临时性生产工程由生产科编制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施工前三天报总工程师审核批准,下发至相关科室及施工队组。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中要求的有关设计、规程、

施工项目,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生产科负责设计、编制规程,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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