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酱油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酱油及配制酱油。
1.2 产品种类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336 配制酱油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餐桌酱油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烹调酱油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餐桌酱油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烹调酱油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为检验样品,1/3为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1.5 检验要求 1.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1。
表3-1 酱油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GB 18186 1 氨基酸态氮 SB/T 103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18186 铵盐(以占氨基酸2 SB/T 10336 GB 18186 GB/T 5009.39 GB 18186 GB/T 5009.39 检测方法 态氮的百分比计)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3 铅 GB 2762 GB 5009.12 GB 4 总砷 GB 2762 5009.11-2014 GB/T 5009.11-2003 GB/T 5009.29 5 苯甲酸 GB 2760 GB/T 23495 GB/T 5009.29 6 山梨酸 GB 2760 GB/T 23495 GB/T 5009.28 7 糖精钠 GB 2760 GB/T 23495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乙酰磺胺酸钾(安8 GB 2760 赛蜜)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9 GB 2760 (甜蜜素) 黄曲霉毒素B1 菌落总数a 大肠菌群 GB 2761 GB 2717 GB 2717 GB/T 179 GB/T 47.22 GB/T 47.22 GB 47.4 GB 47.10第二法 防腐剂各自用量占14 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注:a. 仅餐桌酱油检测。 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GB 2760 / GB/T 5009.97 GB/T 5009.140 检测方法 10 11 12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GB 29921 金黄色葡萄球菌) 1.5.2.2检验项目“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1.5.2.3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食醋
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2.2 产品种类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T 1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37 配制食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2.5 检验要求 2.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2。
表3-2 食醋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序号 1 检验项目 标准 游离矿酸 GB 2719 GB/T 5009.41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GB 18187 2 总酸 SB/T 10337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 3 总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4 5 6 7 铅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8 蜜)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9 10 11 12 (甜蜜素) 黄曲霉毒素B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GB 2760 GB 2761 GB 2719 GB 2719 GB/T 5009.97 GB/T 179 GB/T 47.22 GB/T 47.22 GB 2760 GB/T 5009.140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2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41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2.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2.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2.5.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测方法 3 酱类
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酱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黄豆酱、甜面酱等。
3.2 产品种类
酱产品分为黄豆酱、甜面酱等。 3.3 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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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
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 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可即食酱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酱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可即食酱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酱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3.5 检验要求 3.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3。
表3-3 酱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1 检验项目 标准 氨基酸态氮a GB 2718 GB/T 5009.40 GB/T 2 总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3 4 5 铅 苯甲酸 山梨酸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2 GB/T 23495 GB/T 23495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6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7 (甜蜜素) 乙酰磺胺酸钾(安8 9 赛蜜) 黄曲霉毒素B1b GB 2760 GB 2761 GB 2718 GB/T 5009.140 GB/T 179 GB 47.3平板计数法 GB 47.4 GB 29921 GB 47.10第二法 食品整治办12 罗丹明B 〔2008〕3号 食品整治办13 碱性橙II、21、22 防腐剂各自用量占14 其最大使用量比例GB 2760 之和 / 〔2008〕3号 GB/T 23496 SN/T 2430 GB 2760 GB/T 5009.97 GB 2760 GB/T 5009.28 GB/T 23495 检测方法 10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11 金黄色葡萄球菌)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注:a. 仅酿造酱检测 b. 仅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酱检测 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3.5.2.2检验项目“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3.5.2.3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
检测方法 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调味料酒
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料酒。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4.5 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4。
表3-4 调味料酒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T 1 总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2 3 4 5 铅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6 (甜蜜素) 乙酰磺胺酸钾(安7 赛蜜) 合成着色剂(柠檬8 黄、日落黄)a GB 2760 GB/T 5009.35 GB 2760 GB/T 5009.140 GB 2760 GB/T 5009.97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2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5009.28 GB/T 23495 检测方法 注:a.合成着色剂检测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4.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4.5.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4.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香辛料类
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香辛料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香辛料调味油、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酱(芥末酱、青介酱等)及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5.2 产品种类
香辛料调味品包括香辛料调味油、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酱(芥末酱、青介酱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L(kg),不少于3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L(kg),不少于3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
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5.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5 检验要求 5.5.1 检验项目
香辛料调味油检验项目见表3-5。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酱及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见表3-6。
表3-5 香辛料调味油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1 铅 GB 2762 GB 5009.12 检测方法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2 红、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赤藓红) 抗氧化剂(BHA、3 BHT、TBHQ) 苏丹红I-IV GB 2760 食品整治办〔2008〕4 3号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SN/T 2430 GB/T 19681 GB/T 23373 aGB/T GB 2760 5009.35 SN/T 1743 5 罗丹明B 注:a. 合成着色剂检测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表3-6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酱及其他香
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序号 检验项目 准 1 2 3 4 铅 二氧化硫残留量 苯甲酸 山梨酸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2 GB/T 5009.34 GB/T 23495 GB/T 23495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序号 检验项目 准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5 (甜蜜素) GB 2760 GB/T 5009.97 GB/T 6 糖精钠 GB 2760 5009.28 GB/T 23495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7 蜜)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8 亮蓝、胭脂红、诱惑红、赤藓红) 食品整治办〔2008〕9 苏丹红I-IV 3号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 食品整治办〔2008〕11 碱性橙II, 21, 22 3号 GB/T 23496 SN/T 2430 GB/T 19681 a检测方法 GB 2760 GB/T 5009.140 GB/T GB 2760 5009.35 SN/T 1743 10 罗丹明B 注:a. 合成着色剂检测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5.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
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5.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5.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固体复合调味料
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固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鸡粉、鸡精调味料和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
6.2 产品种类
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粉、鸡精调味料和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不包括调味盐。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
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即食产品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产品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即食产品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产品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
鸡粉、鸡精调味料的检验项目见表3-7,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检验项目见表3-8。
表3-7 鸡粉、鸡精调味料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SB/T 10371 1 谷氨酸钠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SB/T 10371 2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 3 总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4 5 6 7 铅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8 (甜蜜素) GB 2760 GB/T 5009.97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2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5009.28 GB/T 23495 SB/T 10371 SB/T 10371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9 蜜) 合成着色剂(柠檬10 黄、日落黄) GB 2760 SB/T 10371 11 菌落总数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SB/T 10371 12 大肠菌群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13 球菌、沙门氏菌) a检测方法 GB 2760 GB/T 5009.140 GB/T 5009.35 GB 47.2 GB 47.3 GB/T 47.3-2003 GB 47.4 GB 29921 GB 47.10第二法 注:a. 仅即食产品检测。 表3-8 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序号 检验项目 准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序号 1 铅 检验项目 准 GB 2762 GB 5009.12 GB/T 2 总砷/无机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3 4 5 6 7 二氧化硫残留量 苯甲酸 山梨酸 脱氢乙酸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糖精钠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9 蜜)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10 亮蓝、胭脂红、诱惑红、赤藓红) GB 2760 GB/T 5009.35 SN/T 1743 GB 2760 GB/T 5009.140 GB 2760 GB/T 5009.97 GB/T 5009.28 GB/T 23495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T 5009.34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23377 检测方法 8 GB 2760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序号 检验项目 准 食品整治办〔2008〕11 苏丹红I-IV 3号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SN/T 2430 GB 47.4 GB 47.7 GB 47.10第二法 GB/T 19681 检测方法 12 罗丹明B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13 球菌、沙门氏菌、副GB 29921 溶血性弧菌) a注:a. 仅即食产品检测,其中副溶血性弧菌仅水产调味品检测。 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5.2.1对总砷和无机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6.5.2.2对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检测,除水产调味品和藻类调味品以外的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检测总砷,水产调味品(包括鱼类调味品)检测无机砷,藻类调味品不检测该项目。
6.5.2.3合成着色剂的检测项目,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6.5.2.4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6.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6.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7.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半固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7.2 产品种类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7.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
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 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
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 SB/T 10753 沙拉酱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7.4 抽样
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7.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即食产品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产品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即食产品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产品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7.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7.5 检验要求
7.5.1 检验项目
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检验项目见表3-9,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见表3-10。
表3-9 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1 铅 检验项目 标准 GB 2762 GB 5009.12 GB/T 2 总砷 a检测方法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3 4 5 6 7 黄曲霉毒素B1b 苯甲酸 山梨酸 脱氢乙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GB 2761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T 179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23377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97 8 (甜蜜素) GB 2760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9 10 蜜) 二氧化硫残留量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11 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赤藓红)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12 球菌、沙门氏菌)c GB 29921 GB 47.4 GB 47.10第二法 GB 2760 GB/T 5009.35 SN/T 1743 GB 2760 GB 2760 GB/T 5009.140 GB/T 5009.34 检测方法 注:a.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类不检测此项目。 b. 仅花生酱检测。 c. 仅即食产品检测,坚果与籽类的泥(酱)类仅检测沙门氏菌。 表3-10 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其他半固
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1 铅 检验项目 标准 GB 2762 GB 5009.12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GB/T 2 总砷/无机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3 4 5 6 苯甲酸 山梨酸 脱氢乙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7 (甜蜜素)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8 9 蜜) 二氧化硫残留量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10 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赤藓红) GB 2760 GB/T 5009.35 SN/T 1743 GB 2760 GB 2760 GB/T 5009.140 GB/T 5009.34 GB 2760 GB/T 5009.97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23377 GB/T 5009.28 GB/T 23495 检测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或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11 球菌、沙门氏菌、副GB 29921 溶血性弧菌)a 食品整治办12 苏丹红I-IV 〔2008〕3号 食品整治办13 罗丹明B 〔2008〕3号 食品整治办14 碱性橙II,21,22 〔2008〕3号 GB/T 23496 SN/T 2430 GB/T 19681 GB 47.4 GB 47.7 GB 47.10第二法 检测方法 注:a. 限即食产品。副溶血性弧菌仅水产调味品检测。 7.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5.2.1对总砷和无机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7.5.2.2对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检测,除水产调味品和藻类调味品以外的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检测总砷,水产调味品(包括鱼类调味品)
仅检测无机砷,藻类调味品不检测该项目。
7.5.2.3合成着色剂的检测项目,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7.5.2.4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7.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7.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7.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 液体复合调味料
8.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8.2 产品种类
液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8.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 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8.4 抽样
8.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8.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即食产品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产品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即食产品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产品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
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8.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8.5 检验要求 8.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表3-11。
表3-11 蚝油、虾油、鱼露、其他液态调味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GB/T 1 总砷/无机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2 3 4 5 6 7 铅 镉a 苯甲酸 山梨酸 脱氢乙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8 (甜蜜素)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9 蜜) GB 2760 GB 10133-2014 10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GB 47.2 量要求 GB 2760 GB/T 5009.97 GB/T 5009.140 GB 2762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2 GB 5009.15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23377 GB/T 5009.28 GB/T 23495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10133-2014 检测方法 GB 47.3 平11 大肠菌群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板计数法 量要求 GB 47.4 GB 47.7 GB 47.10致病菌(金黄色葡萄12 球菌、沙门氏菌、副GB 29921 溶血性弧菌) 合成着色剂(柠檬13 黄、苋菜红、胭脂红、GB 2760 日落黄、亮蓝)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14 罗丹明B b第二法 GB/T 5009.35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SN/T 2430 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15 碱性橙II、21、22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GB/T 23496 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注:a. 仅鱼露检测。 b. 仅即食产品检测,副溶血性弧菌仅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水产调味品检测。 8.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8.5.2.1对总砷和无机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8.5.2.2对总砷和无机砷的检测,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态水产调味品仅检测无机砷,其他液态调味品检测总砷,藻类液态调味品不检测该项目。
8.5.2.3合成着色剂的检测项目,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8.5.2.4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8.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
式作出判定:
8.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8.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 味精
9.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味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9.2 产品种类
味精包括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9.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20 -2003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0 -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3 味精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7 谷氨酸钠(味精)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9.4 抽样
9.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9.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kg,不少于2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kg,不少于2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9.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9.5 检验要求 9.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12。
表3-12 味精检验项目
序检验项目 号 GB 2720-2003 1 谷氨酸钠 GB 2720-2015 GB/T 67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 2 总砷 GB 2762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3 铅 GB 2762 GB/T 67 4 硫酸盐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 67 5 呈味核苷酸二钠a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注:a.仅增鲜味精检验项目。 GB/T 67 GB/T 67 GB 5009.12 GB/T 5009.43 GB/T 67 准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检测方法 9.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9.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起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9.5.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9.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9.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9.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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