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效不能超过两年,劳动仲裁不能超过一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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