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在受理辩护人的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向人民调取,人民在接收到的通知以后就会及时移送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再由人民及时通知辩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调取。人民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人民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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