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支付范围不同:
“自负”是指医保结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类自负”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中,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或差额进行现金自付的费用。
2、费用不同:
“自负”是扣除“分类自负”费用后,再按医保规定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分类自负”是如分类给付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床位费等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拨专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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