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及争议是一并处理的,是按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立案时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自2007年4月1日之后,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如果夫妻双方财产争议数额不足20万元,不必为此动脑筋了,因为,对财产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再加收财产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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