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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户口怎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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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亲人走失满两年,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满2年,申请人民“宣告死亡”。凭宣告文书,到派出所户籍室就可以办理户口注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一、应当撤销失踪宣告的

失踪的人出现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后,根据相关证据对失踪人的失踪状态所作出的司法审判行为,因此,失踪宣告的撤销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受理撤销失踪宣告申请的,也是原来做出失踪宣告的,因为失踪人回归原来的生活地,恢复原有存在的状态,则应由原审作出撤销原来宣告失踪的判决,诉讼程序也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人,往往是失踪人本人。在此情况下,人民应要求机关或失踪的亲属、朋友对申请人是否是失踪人本人进行辨认并予以证明。

二、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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