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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前,房屋所有人过世,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爱问旅游网

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需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然后买方与继承人进行交易,完成过户手续。具体步骤包括选择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出具公证书、申请房产所有权变更、买方与新房主办理过户交易。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

法律分析

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在法定继承人继承之后,买方和法定继承人在进行交易,进而完成过户手续。

办理方法及步骤

1.房屋法定继承人:房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的A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

2.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工作人员依据调查、笔录、材料等确认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由A继承房产等属实后依法出具继承房产公证书,同意A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把房屋所有权转移到A名下;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后受理房产继承变更,审批出证,下发以A为房产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

3.买方和新房主交易过户:买方和新房主一起一起到房管部门按买卖的程序办理过户交易,核准后缴纳相关税费,进入审批程序,审批出证,下发以买方为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其次,如果购房是开发商开具的,可以到开发商处把电子票记录调出来重新打印,或者把存根联复印,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该公司的专用章,即可作为抵扣凭证,购房者可带着购房证据前往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结语

房屋继承涉及繁琐的手续和程序,但依法办理是确保权益的重要步骤。首先,房屋法定继承人应集体协商确定继承人,并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确认继承人身份。其次,公证部门将出具继承房产公证书,确认房产转移至继承人名下。最后,买方和新房主需一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完成所有权转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方可生效。请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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